行政學、比較政府--【行政國家】

在比較政府與政治的研究中
法國即屬於典型的『行政國家』(administrative stste)
因此以下對行政國家之特徵的敘述
乃以法國為例予以說明
一、意義:
所謂『行政國家』(administrative state),亦即國家行政權滲透到人們社會生活的各個領域,從搖籃到墳墓都離不開行政機關,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成為影響人們生命、自由、財產和國家安全、穩定、發展的一種幾乎無所不能之物。
美國著名的行政學者Dwight Waldo於1948年所著《行政國:美國行政學的政治理論研究》一書中,為最早使用『行政國家』一詞的學者。
二、行政國家的特徵:
(一)行政立法權非常龐大
法國第五共和的國會,在某些特定範圍內,只能制訂原則性的『組織性法案』(organic law),而由行政機關頒布行政命令予以補充之。
(二)司法體制相當程度受到行政系統影響
法國司法體制屬於大陸法系,為法典法(code law),法官承認行政立法的地位,會直接引用行政命令來判決,職是之故,相當程度上受到行政系統的影響。
(三)行政菁英地位尊貴崇高
1.法國高級文官的地位非常崇高,包含如下:
(1)外交官
(2)省長(由內政部長指派)
(3)行政法院法官
(4)審計委員會成員
2.法國行政首長幾乎來自兩個學校
(1)國家行政學院(E. N. A.):為培養法政人才,屬研究所性質
(2)科技大學
(四)中央集權制國家(國體為單一國)
1.法國屬於單一國(unitary state),為中央集權化型態,地方政府的作為乃中央政府之授權,僅為中央政府在地方上的派出機關,而憲法對地方政府的保障亦甚少。
2.1982年制定『地方分權法』,地方政府分為『行區』(Legion)、『省』(Department)、『縣市』(Commune)三級。
(五)龐大的公部門
政府在整個社會、經濟體制中扮演重要角色,擁有三百萬個公務員,占就業人口的50%。國營事業部門的規模對於教育、文化、經濟、大眾傳播媒體都有很大的主導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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