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然侮辱罪和毀謗罪的差別:

公然侮辱是不具體的,並且沒有事實問題,只要使對方感受到受辱即可成立,例如:你是豬阿!被罵的人可以提公然侮辱,即使罵人的人硬掰豬有很多特質,豬可能是乾淨的、聰明的.....但是不用具體指明,當事人覺得有受辱即成立。

毀謗相對的說是具體的,並且有事實問題的,比較像是栽贓到別人頭上,當事人如果覺得與事實不符,可能影響個人名譽,例如:你投票給他一定是有收賄賂!這樣就會有事實問題。

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new/20140804/445788/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2014年6月29日上路後,《通保法》第11條之1項明文規定,只有最重本刑3年以上的罪,檢察官才能調閱通聯和IP位置,但因妨害名譽最重本刑僅2年以下,因此不能申請調IP。

另外一個,如果真的要告人,法院一樓通常設有訴訟輔導科,幫你單一窗口,影印(告對方要印一份給對方)、收費、填寫,通常還有郵局可以寄出給對方,法律扶助基金會也會駐點在法院,教你怎麼寫訴訟狀紙

法律扶助基金會-現場法律諮詢駐點一覽表
http://www.laf.org.tw/index.php?action=apply_detail&p=1&id=703

但是訴訟的事情有時想想還是留給真正司法上重大案件,退一步海闊天空,官司纏身跑很多次也很辛苦的...

刑法妨害名譽罪
(公然侮辱)
第 309 條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毀謗)
第 310 條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個人在部落格發表感受感想當然有時候會有負面感受,但是提醒自己別指名道姓,以免觸法,個人感受有時候是主觀想法,目前我放上全名的情況只有一種目的,希望對方搜尋自己名字的時候能夠和我重新保持連絡,不是指名道姓罵人,拜託千萬別告我阿~~

另外新聞曾有一個事件:罵人「許純美」公然侮辱罪起訴 同事口角 罵人學佛學到哪裡去,可以參考

告人或者被告的流程:出處點此

向警方提出告訴後,將對方的ID與文章網址提供給警方登載於筆錄當中。請自行存檔、列印備份。提出告訴併民事求償這部分,筆錄可登載也可不登載,後面會說明。

提告之後,案件會轉陳報偵查隊,偵查隊的功用在於發文給相關網站(PS很多人誤解派出所就是電信警察,但其實派出所的功能有限),調閱電磁紀錄來找對象通知訊問;另外,偵查隊也會整理案件,陳報給地檢署偵辦。

在等了二到三個月之後應該就會收到地檢署的出庭通知,請務必空出時間出庭,雖然法律沒有規定告訴人是否有出庭之必要,但是如果缺乏告訴人當庭的陳述內容,可能案件就無法成立、被告就無法得到相對制裁;再者,對於檢座也是種尊重。此時也可提出併民事賠償的部分,通常地檢案件多,應該會安排和解才對。

可以跟檢察官說資料保密,這樣你填寫的戶籍地址就不會在通知單上,但是判決書上好像還是會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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