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爾斯提出的正義原則:

第一原則:平等權
每個人都有平等的權利,享有一完備體系下的各項平等自由權;而其所享有的自由與其他每個人所擁有同體系下的各項自由權相容

第二原則:機會平等及差異原則
社會及經濟的不平等必須滿足以下兩項條件:1.各項職位及地位必須在公平的機會平等下,對所有人開放。2.使社會中處於最劣勢的成員獲得最大利益

上述兩項原則在適用的先後次序上,是第一項原則優先於第二項原則,亦即不得以改善社會及經濟的不平等為由,而侵害各項平等的最基本自由權

今天剛好逛到一篇文章,我覺得寫得很不錯,內容是描述為何羅爾斯能成為一代大師,在那樣的年代美國正要推行affirmative action,也就是美國的平權法案,保護黑人、婦女、小孩,對於當時大多數既有利益者來說,是極力反對的事情,可是藉由羅爾斯出版的正義論一書,讓大家心服口服的接受了這樣的潮流與改變,包括抽稅、與黑人共讀、所得重分配等情況。

以美國政府發展為例,18世紀的有限政府,認為統治最少的政府就是好政府;19世紀的萬能政府,認為最好的政府式提供最多服務的政府;1980年以後的革新政府,認為政府的人事與組織應該要改變與精簡化;1992年以後的政府改造,引進企業化的概念,包括績效、回應性、客戶導向、全面品質管理,並且政府改為導航者的角色,民間可以做的政府不做、地方政府可以做的中央政府不做。

政府到底要大還是要小會隨著時間而改變,但是唯一不變的是現代民主社會的普世價值當中,都放入了社會正義,也就是社會福利的概念,當然也有人反對,認為社會福利只是政府伸手進入人民生活管制的一個藉口,但是無論如何2002年11月24日辭世的羅爾斯,的確是影響我們整個世紀的重要人物。

推薦剛剛看到的那篇文章:許紀霖:世間已無羅爾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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