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你擁有的power有一個依據,依據right,則你可以成為一種權威 如果你擁有的power沒有依據,那麼就會變成一種威權 而威權需要更多的power去壓制來維持 人權的核心,是尊重與包容 何謂真理?有時候事情沒有對錯,只是適當與否,有時候有一條界線,去劃分出來了對錯 一、憲法平等權 憲§7 如果是權利如果單純只是一個名詞,沒有跟某一個領域結合,就會成為只是一個原則,唯有在跟某,例如平等必須和其他的名詞結合在一起才會實際實現,工作上有性別平等工作法 教師法 教師如果知道有性侵害的案件,隱匿不報教師本身可以解聘不續聘,所以一定一定要跟孩子講清楚,可以先從何謂公平正義,不管孩子怎麼哭或者說被人知道會去傷害自己,一定一定要從各種角度跟孩子分析,我講一個案例,某位研究生在學校做研究與觀察的時候,孩子很信任她所以跟她說父親侵害她,這位研究生該講嗎? 這位研究生真的沒講,然後過幾天,孩子過來說,我妹妹也遭毒手了,我願意講了。講了以後研究生就要扛下法律責任未通報,但那位妹妹的權利呢?? 教師法§14 教師聘任後除有下列各款之一者外,不得解聘、停聘或不續聘: 十一、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未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通報,致再度發生校園性侵害事件;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侵害事件之證據,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而且會通報列表,以後到哪都不能工作 性和賭兩大事情 性別平等 大法官釋字第 666 號 解釋日期: 民國 98 年 11 月 06 日 解 釋 文: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十條第一項第一款就意圖得利與人姦、宿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之規定,與憲法第七條之平等原則有違,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至遲於二年屆滿時,失其效力。 如果去年沒有立法通過,則舊法失效,新法還沒建立好,就會變成娼嫖都不罰。結論是在專區內都不罰,專區外通通都罰,但是目前沒有縣市願意列,基隆市雖然有說意願但是也沒真的訂出來 法規層面解決了,平等了,沒有縣市實際去做的情況下....問題沒解決,變成抓到通通要罰。有可能化暗為明的情況又全部化暗了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91-1 條 有 直轄市、縣(市)政府得因地制宜,制定自治條例,規劃得從事性交易之 區域及其管理。 前項自治條例,應包含下列各款規定: 一、該區域於都市計畫地區,限於商業區範圍內。 二、該區域於非都市土地,限於以供遊憩為主之遊憩用地範圍內。但不包括兒童或青少年遊憩場。 三、前二款之區域,應與學校、幼稚園、寺廟、教會(堂)等建築物保持適當之距離。 四、性交易場所應辦理登記及申請執照,未領有執照,不得經營性交易。 五、曾犯刑法第二百三十一條、第二百三十一條之一、第二百三十三條、第二百四十條、第二百四十一條、第二百九十六條之一、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二十三條至第二十七條或人口販運防制法之罪,經判決有罪者,不得擔任性交易場所之負責人。 六、性交易場所之負責人犯前款所定之罪,經判決有罪者,撤銷或廢止性交易場所執照。 七、性交易服務者,應辦理登記及申請證照,並定期接受健康檢查。性交易場所負責人,亦應負責督促其場所內之性交易服務者定期接受健康檢查。 八、性交易服務者犯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條或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第二十一條之罪者,撤銷或廢止其證照。 九、性交易服務者經健康檢查發現有前款所定之疾病者,吊扣其證照,依法通知其接受治療,並於治療痊癒後發還證照。 十、不得有意圖性交易或媒合性交易,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廣告之行為。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一月四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依直轄市、縣(市)政府制定之自治條例管理之性交易場所,於修正施行後,得於原地址依原自治條例之規定繼續經營。 依前二項規定經營性交易場所者,不適用刑法第二百三十一條之規定。直轄市、縣(市)政府應依第八十條、本條第一項及第二項性交易服務者之申請,提供輔導轉業或推介參加職業訓練。 賭 公然賭博罪:如果是在家,不是公然,都是認識的就沒問題 在家打麻將太大聲頂多社會秩序維護法開罰單 網路上如果是益智遊戲,那沒有問題,如果是有換禮物或者獎品也算公然 同性可否結婚,民法中並沒有訂定是一男與一女才可結婚,但是法律的範圍有規定是以繁衍後代為婚姻的契約 目前台灣的作法可能未來傾向於同性不能結婚但是可以產生比照婚姻,可以保障收養和夫妻財產制和繼承,由其中一方單獨收養 接著是考慮要如何保護被收養的小孩,他並沒有選擇的餘地,我們是不是也要確保他在性別角色學習的部分,因此同性收養者是否要有一些措施 族群平等 原住民保障,例如保留地,可以帶槍打獵(尊重傳統),加分 二、人身自由 憲§8 羈押權(包含羈押權) 正當法律程序:毒樹毒果理論現在有修訂: 刑事訴訟法§第 158-4 條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因違背法定程序取得之證據,其有無證據能力之認定,應審酌人權保障及公共利益之均衡維護。 (要重視公共利益),以前是毒樹毒果,現在加上比例原則的思考,那也就是如果第一個證據是違法的,在公共利益維護下,用第一個證據找到的第二個證據是否也非法就有商討空間 冤獄賠償,羈押也可以 如果你明知小偷在這個團體裡,你可以請求願意打開抽屜或包包的同學,但是不得強制,搜身搜索(有時候自認倒楣旁常總比搜身搜索後負的責任少多了) 法律並不是唯一手段,它是最後手段,還有很多方法,教育、輔導,事前預防(可以請有看見的人私下來檢舉,匿名保護證人,或者動之以情請偷的人自首) 申訴辦法研究清楚 匿名的檢舉函只能當黑函,也不能正式使用 程序正義會大於實質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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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貓撿到的幸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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