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www.cy.gov.tw/businessqa/businessqa_08.asp?bar1=12&bar2=2
監察院資料
項目 | 彈劾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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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原因 | 公務人員有違法或失職行為。 |
行使對象 | 中央或地方公務人員。 |
審查及決定 | 立法院對於總統、副總統之彈劾案,須經全體立法委員1/2以上提議,以書面詳列彈劾事由,交由程序委員會編列議程提報院會,並不經討論,交付全院委員會審查,審查時得由立法院邀請被彈劾人列席說明,審查後提出院會以無記名投票表決,如經全體立法委員2/3以上贊成,即作成決議,聲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經憲法法庭判決成立時,被彈劾人應即解職。 |
移送機關 | 對中央及地方公務人員的彈劾,向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提出。 |
目的 | 懲戒或刑事處分。 |
刑事部分 | 公務人員違法行為涉及刑事或軍法者,應同時送司法或軍法機關處理。 |
項目 |
糾舉案。 |
行使原因 | 公務人員有違法或失職行為,有先行停職或有其他急速處分之必要時。 |
行使對象 | 中央及地方公務人員。 |
審查及決定 | 須經監察委員一人以上的提議及三人以上的審查及決定。 |
移送機關 | 向公務員的主管長官或上級長官提出。 |
目的 | 依照公務員懲戒法規規定處理,並可先行停職或為其他急速處分。 |
刑事部分 | 公務人員違法行為涉及到刑事或軍法者,應同時送司法或軍法機關處理。 |
項目 | 糾正案 |
行使原因 | 行政院及行政院所屬各機關的工作及設施有違法或失職情事。 |
行使對象 | 行政院及行政院所屬各機關。 |
審查及決定 | 須經監察院有關委員會的審查及決定。 |
移送機關 | 向行政院或有關部會提出 |
目的 | 督促行政機關注意改善。 |
刑事部分 | 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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