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件事情我有不同的看法,新聞報導這樣就是希望大家看了一起罵代理商,但是我會覺得法律權利人主張自己的權利並不得因為當事人的年齡或性別來差別待遇,下面這件事情雖然有瑕疵,可以先提醒通知爾後才提告,上次我再找專利權申請的時候,看到大型法律事務所事實上都有專門部門在幫業主監查蒐証,是否有個體侵權,所以本當自己小心,也有可能都委託給法律部門處理。
小女孩本來就不對,廠商若是無理提告自然不會勝訴。
本文出自蘋果日報
【劉昌松╱台北報導】一名國小六年級女童,去年在老師介紹YouTube後,上YouTube搜尋到自己最喜歡的日本卡通《魔女的考驗》,還把影片連結貼在部落格上,被業者告進少年法庭,法官裁定交由父母管教即可,不必進行審判後,卡通代理商又打算向女童索賠。女童家長氣得大罵:「根本是想拿法律來賺錢。」
誤觸法網
這名十二歲女童被移送台北地方法院少年法庭後,法官曾經兩度傳喚女童上法庭,但法官認為女童觸犯《著作權法》的行為輕微,加上初犯也已悔改,日前裁定將女童交給父母管教就好,不必審判。
「他們的片都不看了」
不小心犯錯的女童說:「我知道我錯了,可是我覺得他們(指代理公司)很討厭,也不先跟我講不行,就突然來告我,現在同學討論到這個卡通,我都會變臉不高興,以後他們代理的卡通我都不看了。」
雖然業者對十二歲孩子提告,是為了捍衛自己的著作權,但靖娟兒童安全基金會執行長林月琴卻認為過程太過粗糙,「何必這樣苦苦相逼呢?孩子在不知情的狀況下觸法後,沒先告訴她犯錯,就突然叫她到警局、上法庭,對心靈是重大創傷,也可能造成二度傷害。」律師陳松棟則提醒:「法官的裁定,並不代表女童沒有侵權,而業者只是主張自己的權利,家長若覺得沒有責任,也可以上法庭主張權利。」
稚齡上法庭「被嚇到」
上個月剛從國小畢業的女童,本來就喜歡看《魔女的考驗》,她五年級時,老師介紹可以看影片的YouTube網路平台後,她於是在去年暑假時,上YouTube找《魔女的考驗》,還把連結網址貼在自己的部落格上。
去年十一月,警方上網巡邏發現女童部落格有違法超連結,於是傳喚女童和母親作筆錄,由於代理卡通的含鈺國際實業也提出告訴,警方於是把女童函送少年法庭,法官則裁定不必審理。少年法庭庭長丁蓓蓓解釋:「這種裁定是希望家長能督促小孩了解法律,兩年內沒再犯法,裁定紀錄就會註銷,不會留下任何前科。」
儘管如此,女童的母親仍大罵:「我和女兒已當庭認錯,也接受法官的處置,但業者不在提告前協調和解,等小孩被嚇到了,仍要我們去協調民事賠償,我女兒又不是拿去販賣,現在他們還要怎麼樣?」
業者:我們又沒敲詐
而含鈺國際實業不願回應官司,一名自稱姓林的小姐強調:「我們都交由法務和法院去處理,法官怎麼判,我們就怎麼做,都是合法的程序在做,我們行得正嘛,我們沒有去敲詐什麼的。」

慾照風波男女主角紛紛現身 你會再給他們一次機會嗎? http://myclub.pixnet.net/e234/E234/forumtopic/12816
抱歉我不想討論這個話題 謝謝您的邀約
我考完畢業口試了(浮出來) 雖然小女孩是有錯,但是事實上,小女孩是"搜尋"到影片貼在自己部落格而觸法,我質疑的是,為什麼代理商不去告"上傳影片的人"!? 或許他們也有告但是這邊報導並沒有說出來,只是針對目前這樣的內容,我也會覺得代理商很有問題,說實在的,論刑責與犯的錯誤,原上傳者應該是比第二次連結出去的還要嚴重的多才是。 (而且沒有提出警告的確也很奇怪,表現上的確他們照著程序走,但是似乎過於不近人情了)
重點不在搜尋 而是張貼 即犯了刑法的公開傳輸罪 刑法管的是何為犯罪,所以兩者皆是犯罪 關於不近人情這件事情發文當天我就跟流浪漢先生爭論了一番 msn對話紀錄改天整理附上 他會認為要法理情 我會認為要情理法
是啊...不過我強調的不是森詢這件事,而更應該要去抓的是源頭的人而已。
我附議小貓... 本來就是該抓源頭的人了...不然照這樣...我們也可以推論...搞不好源頭就是他們公司自己人... 妳說就算是他們公司自己人,你不抓不就沒事了...那...再來惡搞一下...我也可以說我以為他既然可以放上網路、放上Yotube...我相信他會是合法的:P 最後... 我是情理法、妳才是法理情啦! 小貓...我跟妳講...鳥兒很冷血的啦!(遊魂小聲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