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自司法院網站:
112年8月15日施行之行政訴訟堅實第一審新制,取消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改於高等行政法院分設「地方行政訴訟庭」及「高等行政訴訟庭」。地方行政訴訟庭受理原由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之事件,及訴訟標的金(價)額新臺幣150萬元以下之稅捐、罰鍰或其附帶之裁罰性、管制性不利處分、其他公法上財產關係訴訟的第一審通常訴訟事件。高等行政訴訟庭則受理原由高等行政法院管轄之事件,及地方行政訴訟庭通常程序事件的上訴抗告事件。新制維持既有審級,不影響人民的審級利益;並以「巡迴法庭」、「線上起訴」、「遠距審理」等配套措施,兼顧人民訴訟便利性。
所以地方法院沒有行政庭了,都回到全台灣只有三個的行政法院(台北、台中、高雄)
法院分為普通法院跟行政法院,普通法院是三個層級,可以打三次訴訟,法院裡面分為刑事庭跟民事庭,有時候可以直接告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避免要打兩次浪費時間,也有可能兩個訴訟結果不同這樣也不對,對方傷害但卻不用賠錢之類的。所以一般的訴訟會從地方法院刑事庭,打到高等法院刑事庭,如果本刑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是無法打到最高法院,因此即使有三級,只會有兩次審理,一般來說民事刑事是有三級三審制,但刑事能打到最高法院有條件,民事要打到最高法院需要訴訟標的超過150萬才能,低於150萬也是只能打到高等法院。
行政訴訟必須訴願先行,舉例學校記曠課太多節導致該科0分,第一個步驟必須先向原處分機關(學校)提出申訴,要求更正,如果學校堅持原處分,可以向上級管轄的機關訴願,看是國立國教署還是縣市教育局處,如果國教署回覆說這是校內自主...什麼之類的也沒有要介入,那已經訴願過了就可以打行政訴訟,行政法院現在是三級二審,目前的行政訴訟的三級是指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最高行政法院。高等行政法院在台北、台中、高雄都有,最高行政法院在台北。
行政訴訟先分為三類,通常訴訟、簡易訴訟、交通裁決事件
通常訴訟的第一審依據金額,50~150萬內,第一審會到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如果不服判決結果,可以上訴到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結束。如果金額在150萬以上,第一審會到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二審會到最高行政法院,結束。
簡易訴訟,第一審會到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如果不服判決結果,可以上訴到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結束。
交通裁決事件,要先跟警察機關陳述意見,不服罰單結果可以向應到的交通裁決所申訴,依照行政訴訟法是可以直接提行政訴訟的,第一審會到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如果不服判決結果,可以上訴到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結束。
以下補充:
刑法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
刑法第320條、第321條之竊盜罪
刑法第335條、第336條第二項之侵占罪
刑法第339條、第341條之詐欺罪
刑法第342條之背信罪
刑法第346條之恐嚇罪
刑法第349條第一項之贓物罪
簡易行政訴訟的事件:
稅捐課徵事件涉訟,所核課的稅額在新臺幣50萬元以下。
不服行政機關所為新臺幣50萬元以下罰鍰處分而涉訟。
其他關於公法上財產關係的訴訟,其標的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50萬元以下。
因不服行政機關所為告誡、警告、記點、計次、講習、輔導教育或其他相類似的輕微處分而涉訟。
關於內政部移民署行政收容事件涉訟或合併請求損害賠償或其他財產上給付。
依法律規定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例如:羈押法及監獄行刑法所規定不服監獄管理措施而提起的訴訟)。
交通裁決事件起訴前,是否須經訴願等前置程序?不用,但建議還是先向應到案處所辦理申訴,帶好:
1. 違規通知單影本。
2. 申訴書(敘明理由、姓名、聯絡電話及地址)。
3. 若有採證照片,請附正本。
4. 其他足資佐證資料。
5. 若申訴人非為受處分之當事人,須檢附受處分人之委任書。交通裁決所申訴)
交通裁決本質上雖屬行政處分,然考量其質輕量多,如要求其起訴前須經訴願或其他前置程序始能起訴,所需耗費的龐大人力、物力,並非行政機關所能承擔,且對民眾而言,裁決前已歷經舉發、到案陳述意見的程序,如裁決後尚須經訴願等程序,始得提起行政訴訟,而訴訟又是二審終結,救濟程序過於冗長。為兼顧實際,並使行政機關仍保有自我省察的機制,行政訴訟法雖允許交通裁決事件的起訴,無庸經訴願等前置程序(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3第1項),然亦創設「重新審查」制,亦即,被告機關收受起訴狀繕本後,應由原承辦人員會同法制單位或專責審核人員,重新審查原裁決是否合法妥當,如審查結果認原裁決違法不當,即自行撤銷或變更原裁決。被告機關不依原告請求處置者,則須附具答辯狀,並將重新審查的紀錄及其他必要關係文件提出於管轄的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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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Nov 05 Tue 2024 10:31
行政訴訟新制(112年8月15開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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