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稅屬於負擔能力原則還是受益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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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某次模擬考的題目中,很多同學提到一個疑惑:遺產稅屬於負擔能力原則還是受益原則?出題的友誠公司認為徵收遺產稅是受益原則,其以「若採累進稅率,則必是負擔能力原則」作為立論依據,說遺產稅因為採累進稅制,所以是能力負擔原則。

這種說法大謬不然!在教育部公布的「九十五年第二次國民中學學生基本學力測驗試題疑義表」的說明中,就已經說明這種推論是錯誤的了:「唯課徵原則與課徵稅率之區別,不宜混為立論,故亦不適以『累進稅率等於負擔能力原則』、『固定比例稅率皆為受益原則』作為區分。」

在此重新釐清一下觀念:公平和效率,是稅收的兩大原則。公平原則,內含兩個次原則,一是受益原則,一是能力負擔原則。所謂受益原則,就是受益多,交稅多;受益少,交稅少;受益相同,稅收相同;受益不同,稅收不同。能力負擔原則要求兩個公平:橫向公平和縱向公平。前者指納稅能力相同的人,須繳納相同的稅;後者指納稅能力不同,繳納稅收不同。「遺產稅」的課徵,並不是依照你的「能力負擔」而定,而是依照你的「受益程度」而定,你得到的遺產多,你當然要交比較多的稅;你得到的遺產少,繳的稅當然比較少,因此,遺產稅依據的是當然是「受益原則」;中樂透或抽獎抽中之所以是受益原則,也是同樣的理由。那有人一定會問,為什麼遺產稅不能算是「能力負擔原則」?那是因為政府不管你有沒有能力負擔,只要你繼承遺產(受益),他就會課稅。所以在社會上的案例,你會看到很多人老爸雖然給他一大片土地,可是他卻沒有能力繳遺產稅,不得已割土地代償稅金,好繼承遺產。如果是能力負擔原則,為什麼政府在人們「沒有能力」負擔遺產稅的情形下,仍堅持一定要課稅?

很多人不能清楚的分辨這兩者的意義,是因為被「多」「寡」的概念騙了!以為錢擁有比較多就繳比較多的稅,是能力負擔原則!其實不是。不管錢多與少,他的基本差異在於「受益」與「能力負擔」。只要人民獲取政府提供之服務,應支付對等數量之代價,就是依照受益原則;考量個人負擔能力而以總所得、總消費或淨財富為衡量標準,就是能力負擔原則。所以,在各家版本課本中,才會說所得稅的課稅原則,是以能力負擔為原則;財產稅(含遺產稅),是受益原則。

遺產稅的課徵,除了履行財政職能,還發揮著調節財富分配、促進社會公平、鼓勵個人勤奮自立等積極的社會經濟作用,因此成為一個國際通行的稅種。在許多國家,人們習慣將財富積攢下來移交給後世子孫,但遺產繼承權並非天賦人權,而是由國家法律賦予的權力,遺產繼承雖然是由於血緣關係或其他情誼關係所形成的一種財產轉移行為,但它是以國家法律的承認和保護為前提的。財產所有者之所以能積聚大量財產作為遺產,固然有個人努力創業的因素,但脫離不開宏觀經濟政策營造的大環境和國家對經濟秩序與個人財產利益的維護。財產的保全與營利能力與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務息息相關,政府提供的治安、交通、環保等各種服務,在保護財產安全的同時,也有利於財產的增值,按照受益原則,財產所有者理所當然要為此支付費用。所以,政府有權獲取財產所有者遺留下來的財產的部分份額,對遺產課稅自然也就符合法理以及「受益原則」。

所以,總上所言,單是拿「遺產稅採累進稅率,所以是能力負擔原則」的敘述,這一點是錯誤的!而遺產稅的課徵,雖屬於被繼承者的能力所累積,但實則仍是屬於繼承者能力之外的受益,而這種遺產的受益,也符合財產稅中「獲取政府提供之服務,應支付對等數量之代價」的受益原則,因此,遺產稅的課徵,仍屬於受益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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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自己補充上去

 

公平和效率,是稅收的兩大原則。公平原則,內含兩個次原則,一是受益原則,一是能力負擔原則。

 

量能原則中,凡具有同等經濟能力者,應課徵等額的租稅,此即所謂水平公平.,凡具有不同經濟能力者,應負擔不同數額的租稅,此即所謂的垂直公平

 

受益原則=使用者付費

 

能力負擔原則=量能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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