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比例原則與必要原則:

比例原則被視為與憲法同樣位階之法律原則,國家為各種行政行為必須符合比例原則。比例原則可分為廣狹兩義,廣義之比例原則包括適當性、必要性及狹義之比例原則:

A.「適當性」是指行為應適合於目的之達成,

B.「必要性」則是指行為不超越實現目的之必要程度,亦即達成目的須採影響最輕微之手段。

C.「狹義之比例原則」則指手段應按目的加以衡判,任何干涉措施所造成之損害應輕於達成目的所獲致之利益,始具有合法性。

也就是國家若為達成某目的必須限制人民之權利,而達成該目的手段有許多種時,必須選擇對人民侵害最小的那一種,此即為「必要性原則」。而即使是數種手段中對人民侵害最小的一種,還是必須衡量該手段與目的的關係,該手段所造成之損害必須小於其欲達成之目的所獲致之利益,此即為「狹義的比例原則」。

我國行政程序法第七條:「行政行為,應依下列原則為之:一、採取之方法應有助於目的的達成。二、有多種同樣能達到目的之方法時,應選擇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少者。三、採取之方法所造成之損害不得與欲達成目的之利益顯失均衡」即為學說之明文化。本規範第八條第二項所稱之必要原則及比例原則之意義即如上所述。

 

(二)法律保留原則:

          法律保留原則是指憲法已將某些事項保留予代表人民之立法機關,須由立法機關以法律加以訂定,才符合民主原則,如果沒有由立法機關所制定之「法律」授權,行政機關即不能合法的作成行政行為。在法律保留原則下,各種干涉人民自由權利的行政行為不能以消極的不違反法律為已足,尚須有法律之明文依據,故法律保留原則又稱積極的依法行政。

而干涉人民自由與權利之措施並不以「法律」之直接依據為限,即使基於「法規命令」亦得為之,但法規命並須有法律之授權,且授權之內容、目的及範圍應於法律中加以規定。

本使用規範性質屬於法規命令,並非嚴格意義下的「法律」,因此本規範之內容干涉人民之自由權利時尚必須由法律授權,且該授權法律必須是授權之內容、目的及範圍明白加以規定的

 

參考資料:吳庚,行政法理論與實用,增訂五版,頁578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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