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自司法院網站:
112年8月15日施行之行政訴訟堅實第一審新制,取消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改於高等行政法院分設「地方行政訴訟庭」及「高等行政訴訟庭」。地方行政訴訟庭受理原由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之事件,及訴訟標的金(價)額新臺幣150萬元以下之稅捐、罰鍰或其附帶之裁罰性、管制性不利處分、其他公法上財產關係訴訟的第一審通常訴訟事件。高等行政訴訟庭則受理原由高等行政法院管轄之事件,及地方行政訴訟庭通常程序事件的上訴抗告事件。新制維持既有審級,不影響人民的審級利益;並以「巡迴法庭」、「線上起訴」、「遠距審理」等配套措施,兼顧人民訴訟便利性。
112年8月15日施行之行政訴訟堅實第一審新制,取消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改於高等行政法院分設「地方行政訴訟庭」及「高等行政訴訟庭」。地方行政訴訟庭受理原由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之事件,及訴訟標的金(價)額新臺幣150萬元以下之稅捐、罰鍰或其附帶之裁罰性、管制性不利處分、其他公法上財產關係訴訟的第一審通常訴訟事件。高等行政訴訟庭則受理原由高等行政法院管轄之事件,及地方行政訴訟庭通常程序事件的上訴抗告事件。新制維持既有審級,不影響人民的審級利益;並以「巡迴法庭」、「線上起訴」、「遠距審理」等配套措施,兼顧人民訴訟便利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