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有專門介紹教師的著作權使用上問題 教師授課著作權錦囊 就我所知道的部分列下幾點 重製的合理使用 針對學校教師為授課而重製他人著作作為教材時,著作權法第46條訂有合理使用的規定,明定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及其擔任教學之人,「為學校授課目的之必要範圍內」,得重製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所以補習班去重製不能算是合理使用,而且收費了 即使不收費的課程也不能主張合理使用 教學相關之著作權Q&A 這裡有非常多解答疑惑的部分 基本上你只要試想,如果因為你提供了一面、幾章,而使得使用者不用去購買原本那本書,你就替代並排擠掉了原本著作權人的財產收入 智慧財產權所有的內容我有寫過文章 https://maybird.pixnet.net/blog/post/262499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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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貓撿到的幸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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