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裁判包括判決與裁定 判決:由法院來判決,例如駁回或者宣告原告勝訴或是敗訴。 裁定:由法官即可,針對程序,例如檢查證據或是羈押 抗告:對裁定聲明不服 上訴:對判決不服 再審:認為判決所認定的事實不當,或者適用法規錯誤,要求重新審判 非常上訴:為了糾正原判決違背法令所設的救濟程序,檢察總長向最高法院提起,主要在糾正裁判錯誤、統一法律之適用,僅審核裁判所適用的法律有無違誤,不審就事實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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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告我前男友對我家暴三次,但是我的損失(只要屬於我所有的東西都被丟掉了)跟我的精神上(被加害到我現在有憂鬱症恐懼症)的損失對方沒有賠償我,前男友被判拘役40天,我不服我該如何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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