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如果報警後送到檢察官那裏,檢察官在偵查後決定不起訴(例如並無證據之類的),是不可以再找律師自訴的(直接上法院),同一案件經告訴後不能自訴,你若不服,要在收到不起訴書七日內聲請再議
請問,告訴人曾有被被告家暴,心生畏懼而屢次搬家,最後沒收到地檢署的不起訴處分書,能再議嗎?
您還是請教一下法律扶助基金會比較好唷
謝謝你
不客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