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講結論,是屬於所得稅款,但是依照所得稅法,不得併入綜合所得稅(不能抵扣稅),而是分離課稅,在於給付時扣掉 依照所得稅法 所得稅款的部份第 14 條 第八類:競技、競賽及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與:凡參加各種競技比賽及各種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與皆屬之: 三、政府舉辦之獎券中獎獎金,除依第八十八條規定扣繳稅款外,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 又88條說 納稅義務人有下列各類所得者,應由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依規定之扣繳率或扣繳辦法,扣取稅款 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2條 七、競技競賽機會中獎獎金或給與按給付全額扣取百分之十。但政府舉辦之獎券中獎獎金,每聯(組、注)獎額不超過新臺幣二千元者,免予扣繳。每聯獎額超過新臺幣二千元者,應按給付全額扣取百分之二十。 另外所得總額的計算= 所得稅額-免稅額-扣除額=所得淨額 所得淨額×稅率-累進差額=應納稅額 所得總額爲屬地主義(勞務提供地在台灣境內,需課稅 ),十大類所得皆須列入綜所稅申報書中 例外:不列入所得總額(不適用6%~40%稅率) a.免稅所得 b.分離課稅所得 --政府舉辦之中奬奬金(20%) --短期票券利息(20%) --告發或檢舉奬金(20%) --金融資產證券化、不動產證券化受益憑證 分配之利息(6%) --受益人不特定之信託受所得(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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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貓撿到的幸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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