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契約當中可以約定
冠姓:可先以書面約定是否冠夫性
住所:婚後住所以夫家、妻家、夫妻另外出來住
夫妻財產制:法定財產制就不用寫在婚前契約了,只有約定財產制要寫(分為共同財產、分別財產制)
家庭事務分工
家庭生活費
自由處分金(可自己花用的報酬)
子女姓氏:以父親姓氏或母親姓氏皆可
其他權利義務關係
劈腿條款:如果對方外遇到某種程度,依照契約要給與一定金額損害賠償金,當然法院會有裁量權
不過民法第七十二條規定:「法律行為,有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無效。」
所以不能在契約中約定前提要離婚,這樣的契約會無效。
另外可以參考這篇:婚前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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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個男同事,他很得意的說 他結婚的時候會順便請對方把離婚協議書簽好 這樣以後就很方便 我實在是覺得非常不可思議,婚前契約書就算了 現在的小孩子想法真的很怪異阿
那他婚前要談的事情就很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