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契約當中可以約定 冠姓:可先以書面約定是否冠夫性 住所:婚後住所以夫家、妻家、夫妻另外出來住 夫妻財產制:法定財產制就不用寫在婚前契約了,只有約定財產制要寫(分為共同財產、分別財產制) 家庭事務分工 家庭生活費 自由處分金(可自己花用的報酬) 子女姓氏:以父親姓氏或母親姓氏皆可 其他權利義務關係 劈腿條款:如果對方外遇到某種程度,依照契約要給與一定金額損害賠償金,當然法院會有裁量權 不過民法第七十二條規定:「法律行為,有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無效。」 所以不能在契約中約定前提要離婚,這樣的契約會無效。 另外可以參考這篇:婚前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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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貓撿到的幸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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