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濟的架構圖



這是比較完整的權利救濟架構,權利救濟不是在路邊等人家給飯吃叫做救濟,權利救濟講白話一點就是指把權利要回來的過程。

第一個先分為私力救濟和他力救濟,私力救濟是自己去解決糾紛,又稱為自力救濟,一般性的通常是指暴力方式或非法方式來把權利要回來,這樣通常會產生後續的問題,人家偷你車,你把車偷回來,這樣你也是偷竊罪,唯有兩種情況底下,從事私力救濟比較不會產生後續的問題,一種是正當防衛,正當防衛通常判斷上來說要以加害者的動機、手段、持有的武力來判斷,人家單純想偷竊,你確拿開山刀把人家砍死,這樣就是防衛過當了。

第二種情況從事私力救濟比較不會有問題,就是緊急避難,你為了逃出車禍的遊覽車,而破壞了車窗,並不會造成毀損罪,因為緊急避難。

所以通常我們形容私力救濟,比較屬於負面,而且常會產生後續法律問題,例如我認為的車在我家門口被拖吊,我就自行拿白色油漆把黃線漆成白線,我這樣私力救濟就會產生問題。比較正確的方式是第二種,他力救濟。他力救濟又分為兩種,一種是個人和個人之間的糾紛,第二種是個人和國家行政機構的糾紛(廣義的來說連學校也是國家行政單位)。

個人和個人的糾紛又分為兩種方式要回權利,一種是不打訴訟官司,另外一種是訴訟,不打訴訟官司又分為三種方式:

一個是私下和解,最後寫和解契約,省錢(不用訴訟費、仲裁費)、快速,談得攏就算了,兩人談不攏就只好找第三人來幫忙,也就是調解委員會,調解委員會設在地方鄉、鎮、市、區公所當中,由地方公正人士,例如議員、里長、地方耆老等篩選後組成,兼固地方方俗民情,情理法都包含,但是公平不公平就很難說,遇到地方孝廉撞你,也許最後因為對方有老父老母要養,調解委員會幫你們"調解"到低額賠償....

和解又有分為兩種,訴訟前(訴訟外)和解和訴訟上(訴訟中)和解,一種是沒打官司直接兩人談好,另外一種是要打民事官司但是法官在法庭上勸兩人去和解,就不用法官判決了(但是還是要繳裁判費)。

適用於和解和和解的事件有幾種:所有的民事事件、輕微的刑事事件(告訴乃論的刑事事件)、親屬間犯罪,和交通事故。如果像擄人勒贖等重罪,就不是用於和解,和解完會寫成和解契約,除非被脅迫、偽造變造等情況可以撤消,不然講好就是講好,當然契約的原則是不可以違反社會秩序、善良風俗。調解完會有條解書,送法院核定後,就等同於法院判決等同效力,可以強制執行。

調解也有分兩種,訴訟前(訴訟外)和解和訴訟上(訴訟中)和解,一種是兩人去找調解委員會談好,另外一種是訴訟中,有幾件事情在民訴法中有規定,不可以直接訴訟,必須強制調解。

民事訴訟法第 403 條規定「下列事件,除有第四百零六條第一項各款所定情形之一者外,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

一 不動產所有人或地上權人或其他利用不動產之人相互間因相鄰關係發生爭執者。

二 因定不動產之界線或設置界標發生爭執者。

三 不動產共有人間因共有物之管理、處分或分割發生爭執者。

四 建築物區分所有人或利用人相互間因建築物或其共同部分之管理發生爭執者。

五 因增加或減免不動產之租金或地租發生爭執者。

六 因定地上權之期間、範圍、地租發生爭執者。

七 因道路交通事故或醫療糾紛發生爭執者。

八 雇用人與受雇人間因僱傭契約發生爭執者。

九 合夥人間或隱名合夥人與出名營業人間因合夥發生爭執者。

10. 配偶、直系親屬、四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姻親、家長或家屬相互間因財產權發生爭執者。

11. 其他因財產權發生爭執,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台幣十萬元以下者。前項第十一款所定數額,司法院得因情勢需要,以命令減至新台幣五萬元或增至十五萬元。」同法第 577 條規定「離婚之訴及夫妻同居之訴,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前項調解,準用第四百零三條至第四百二十六條之規定。」;第 587 條規定「終止收養關係之訴,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以上這些爭訟事件,亦稱之為「強制調解事件」。

實在很討厭,國中課本又要提,又提不清楚....

最後一個是仲裁,仲裁是民間私人單位來幫忙處理糾紛,保密、專業人士鑑定,費用比訴訟少,但是適用於商務上的仲裁,仲裁之前有寫過詳細文章請點選這裡

個人和個人糾紛的訴訟就比較麻煩了....

分為民事訴訟和刑事訴訟,民事訴訟有三級三審,第一級地方民事法院、不服判決可以打到第二級高等民事法院、如果金額超過150萬(50~150萬為彈性),才可以打到最高法院,刑事訴訟也是三級三審,第一級地方法院、第二級高等法院、第三級最高法院,要打到最高刑事法院,必須二審判決本刑超過三年才可以打到最高法院。順道一提,打刑事訴訟可以附帶打民事訴訟,省下一件事情打兩種官司、繳兩種裁判費用。

刑事訴訟流程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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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告訴警察、檢調單位稱為告訴
自己找律師告上法庭叫做自訴
檢察官蒐證後提起的訴訟叫做公訴
第三人檢舉犯罪叫做告發

不過刑事訴訟並不是最高刑事法庭打完就沒戲唱了,之後還可能有幾件事情發生:

再審:罪判決確定後,原判決認定的證物已證明是偽、變造,或證人證言是虛偽或能證明是誣告,或發現新證據可以動搖原判決等構成再審事由之要件時,才可以聲請再審。
更審:指上級審認為上訴有理由,而將原判決撤銷,發回原審法院「更為審理」,所以簡稱為「更審」,所以還沒打完就退回前一審。
重審:則非法律名詞,而係一般人對於法律程序的一種觀點。
非常上訴:判決確定後,發現該案件之審判係違背法令,例如引用法條錯誤,可由最高法院之檢察長向最高法院提起非常上訴。

最後一個剩下個人對行政機關:要先訴願,請求管轄機關(通常是縣市政府)更正或撤銷原處分,如果訴願結果不服,可以提起行政訴訟,行政訴訟分為二級二審,從高等行政法院打到最高行政法院,通常國賠一定要行政訴訟才有賠,公務員賠償不是國賠,結束。

呼~好累喔,把三堂課的內容大約打出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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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趣的是過了幾年,發現好幾位法律人士都用我這張圖,還是在上課講義上面,沒關係,盡量取用吧,我把圖片設為可下載大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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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補充兩個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2014年6月29日上路後,第11條之1項明文規定,只有最重本刑3年以上的罪,檢察官才能調閱通聯和IP位置,但因妨害名譽最重本刑僅2年以下,因此不能申請調IP。

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new/20140804/445788/

另外一個,如果真的要告人,法院一樓通常設有訴訟輔導科,幫你單一窗口,影印(告對方要印一份給對方)、收費、填寫,通常還有郵局可以寄出給對方,法律扶助基金會也會駐點在法院,教你怎麼寫訴訟狀紙

法律扶助基金會-現場法律諮詢駐點一覽表
http://www.laf.org.tw/index.php?action=apply_detail&p=1&id=703

但是訴訟的事情有時想想還是留給真正司法上重大案件,退一步海闊天空,官司纏身跑很多次也很辛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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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8月開始行政訴訟新制

112年8月15日施行之行政訴訟堅實第一審新制,取消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改於高等行政法院分設「地方行政訴訟庭」及「高等行政訴訟庭」。地方行政訴訟庭受理原由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之事件,及訴訟標的金(價)額新臺幣150萬元以下之稅捐、罰鍰或其附帶之裁罰性、管制性不利處分、其他公法上財產關係訴訟的第一審通常訴訟事件。高等行政訴訟庭則受理原由高等行政法院管轄之事件,及地方行政訴訟庭通常程序事件的上訴抗告事件。新制維持既有審級,不影響人民的審級利益;並以「巡迴法庭」、「線上起訴」、「遠距審理」等配套措施,兼顧人民訴訟便利性。

行政法院新制

64722010408362b397

所以地方法院沒有行政庭了,都回到全台灣只有三個的行政法院(台北台中高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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