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據付款方式:
一般而言,能使用票據付款是商號的商譽極佳的情況下,賣方願意信任買方,使其能延後付款,彈性運用其資金,常被使用之票據有支票、本票及匯票。
1.支票:又分為即期支票及非即期支票。
(1)即期支票:就是即時可兌現的支票,只要將即期支票拿到金融機構委託代收或請求兌現,就可以順利的領到款項。
(2)非即期支票:即無法馬上兌現的支票,必須經過一段時日,才可以至金融機構請求兌現或委託代收。
2.商業本票:商業本票是由發票人在指定的到期日無條件支付予受票人的票據。因本票是屬於無擔保的票據,所以是完全建立在發票人的信用基礎上。以商業本票為付款方式者,如因是交易所產生的商業本票即稱為「交易票據」。
3.匯票:為發票人簽發一定之金額,委託付款人於指定到期日,無條件支付給受款人或執票人的票據。匯票若經過銀行之承兌,則稱為「承兌匯票」。
依照我國票據法規定,票據有支票、本票及匯票三種。票據若具備法律所規定的條件,則持有票據的人即得依據票據上所記載的內容,請求支付一定金額,或將其依背書、交付等方法自由轉讓。至於執票人取得票據係因買賣、借貸或其他原因,均非所問,此即俗稱「認票不認人」。
執票人取得票據後,經提示票據而不獲付款時,即發生退票。實務上,凡支票及委託金融業者為擔當付款人的本票、匯票,若發生存款不足或某些特定理由之退票,發票人未依規定辦理清償註記,一年內達到一定張數者,將被票據交換所通報為拒絕往來戶。
發票人所要填寫的僅剩下三項:
(一)一定的金額:票據金額必須確定,大寫金額不得改寫,如有錯誤,應將票據作廢,重新簽發。
(二)發票年月日:年、月、日三者均應填寫,缺一不可,有改寫者,應於改寫處簽名。
(三)簽名:簽名得以蓋章代之,亦得簽名與蓋章兩者併用。
二、 常見的其他記載事項
(一) 受款人(俗稱抬頭人)之記載:發票人得選擇是否記載受款人。但禁止轉讓的票據,一定要記載受款人。
(二)禁止轉讓之記載:票據依背書及交付而轉讓,無記名票據得僅依交付轉讓之。故發票人或背書人得載明受款人或被背書人,並於票據上記載禁止轉讓,以保留其對直接後手之抗辯權,惟應於記載之緊接處簽名或蓋章。
(三) 平行線之記載:平行線之記載僅能在支票為之, 其方式有兩種
1. 在支票正面劃平行線兩道,稱為「普通平行 線支票」。
2.在平行線內加載特定金融業者名稱,稱為「特別平行線支票」。
( 四 ) 利息及利率之記載:以匯票及本票為限,支票不得為之。
( 五 ) 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記載:常於匯票及本票見之。
發票人在各地金融業者所設支票存款戶,因簽發以金融業者為擔當付款人之本票,在提示期限經過前撤銷付款委託,經執票人提示所發生的退票,未辦妥清償註記,一年內達三張者,金融業者得自票據交換所通報之日起算,終止擔當付款人之委託三年。
電子票據係指以電子方式製成之票據,以電子簽章取代實體之簽名蓋章,包括:指定受款人且劃平行線之電子支票、委託金融業擔當付款之電子本票及金融業者付款之電子匯票。
交換所依據「電子簽章法」第四條第二項及第九條第一項之規定,並以「票據法」為法源依據,訂定「金融業者參加電子票據交換規約」與「電子票據往來約定書」(範本)。票據上各方關係人於法律上之權利義務,均十分明確,比現有其他電子付款工具更有保障。
下圖為電子票據-支票之樣張,包含票據應載事項及簽章部分之說明,其下附言欄及附件檔,可夾帶相關資訊及檔案。
應載事項:
(1)電子票據應記載之事項與實體票據相同
(2)受款人之欄位不得空白,並以記載受款人身分識別碼為之
(3)加註電子信箱號碼
(4)以單一受款人為限
(5)該受款人之身分識別碼得以指定受款人收款行帳號代之
簽章:電子票據之簽章,應以數位簽章為之
資料來源
http://www.twnch.org.tw/
臺灣票據交換所
電子票據在操作方式、付款時間、結合電子商務...等方面,比目前支付工具提供更完整、更強大的處理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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