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標題

昨天37位死刑犯的釋憲聲請,判決結果出來,有開一個直播的類似記者會,我聽得很快,在黑板上寫下幾個重點

1. 三種情況下都不應該判死刑(我同意),所以後續要修法,在這三種階段都列入不判死刑的條文配套
2. 目前37位死刑犯都不符合這些,駁回

我同意當一個人
犯罪當下腦袋已經是沒有智商,他殺人,判他死刑沒有什麼意思
審判過程,這個人無論有沒有殺人,沒有智商能為自己好好辯護,判他死刑沒有什麼意思
判刑當下,這個人知道自己要執行死刑了可是他根本沒有智商沒有怕的感覺,那麼判他死刑也沒有什麼意思

問題是

上面這三點都是單純針對犯行者,那麼社會大眾呢,公平正義呢,你可以想像外遇以前是有刑罰,除罪化現在僅以民事賠償,大家會覺得,那不算是犯罪了,也不嚴重了只要我賠得起。施行之後移除,不是在哪裡喊說反正施行也沒有降低多少犯罪率,問題是,你除罪化之後會提升多少犯罪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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