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實有點不舒服,氣的是自己,因為房子退租時,兩個月押金一萬六就直接被沒收掉,當初簽租屋契約時我本來想簽一年,房東說沒關係先寫兩年再看,我有告知房東買房子、裝修進度,也有在退租兩個月前跟房東講退租時間,房東一直說沒關係他們沒有要出租,要從老家搬來住。
房東還曾經跟我說她在台灣沒有什麼朋友,覺得我人個性好,真心想交我這個朋友(中間還跟她買過5件the north face的外套送家人),她說先生都出去從商,一個人也不太會組裝東西,於是留下了床組、床墊、櫃子、瓦斯桶也沒退押金2000直接留給她,退租時去房子內清點完畢,最後請問她何時退押金,她說,我們簽的租屋契約,裡面有一條是未滿租約,將沒收押金。
一下子我傻了。是自己跟自己糾結,要守法,就吞下去,讓她沒收。
好笨啊,契約絕對不能口說無憑,一式雙份都要把口說的寫進去,而且不是訂下去就寫死了,只要雙方合意,是可以變更或廢止條文的。
只能說國情不同,之前遇過的房東都不會這麼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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