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繼承修正重點,這張表上跟6.10行政院發的新聞稿差很多,胎兒是在肚子裡就有繼承權,出生後再分割財產權,條文上小三還是沒有權利
後來問了法律系的朋友,他表示
1149條原本就是小三條款沒錯,下面立法流程可以看,小三屬於事實上受扶養之人 現在更多加上“明定得請求酌給遺產之人應限於因被繼承人死亡致生活陷於困難者”
https://www.moj.gov.tw/ct.asp?xItem=226847&ctNode=28031&mp=001
1166也寫的很清楚 ""惟其是否順產及出生人數均屬未確定,為避免先行分割遺產後,日後順產人數變動,尚須重新分割之困擾""
遺棄罪有一定的要件,負有扶養義務之人,父母子女夫妻之間是有法令的,民法1115-1116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直系血親尊親屬。
三、家長。
四、兄弟姊妹。
五、家屬。
六、子婦、女婿。
七、夫妻之父母
這些都是有撫養義務
依法令或契約應扶助、養育或保護。所以要先看他們之間有無依法令或契約應扶助、養育或保護
http://museum02.digitalarchives.tw/teldap/2010/LegalResearch/lis.ly.gov.tw/lgcgi/lglaw.html
立法院網站會有修正理由 沿革可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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