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期代理要公開遴選過程,短期代課教務處處理(3個月以下緊急趕快找人),兼任老師是比如說國文老師兼任訓育組長....

去年修正,經過一年後施行

法規名稱: 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 ( 民國 103 年 08 月 18 日 修正 )
第 一 條  本辦法依教師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五條第二項規定
       訂定之。
第 二 條  本辦法所稱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定義如下:
       一、兼任教師:指以部分時間擔任學校編制內教師依規定
         排課後尚餘之課務或特殊類科之課務者。
       二、代課教師:指以部分時間擔任學校編制內教師因差假
         或其他原因所遺之課務者。
       三、代理教師:指以全部時間擔任學校編制內教師因差假
         或其他原因所遺之課務者。
第 三 條  中小學聘任兼任教師,應由校長就具有各該教育階段、科
       (類)合格教師證書者聘任之。
中小學藝術才能班因課程安排需要聘任兼任教師,得由校
       長就校外具藝術專長者聘任之,不受前項規定資格之限
       制。
中小學聘任三個月以上之代課、代理教師,應依下列資格
       順序公開甄選,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由校長聘
       任之:
       一、具有各該教育階段、科(類)合格教師證書者。
       二、無前款人員報名或前款人員經甄選未通過者,得為具
         有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取得修畢證明書者。
       三、無前款人員報名或前款人員經甄選未通過者,得為具
         有大學以上畢業者。
前項第二款、第三款資格,應以具出缺科(類)專長者,
       優先聘任之。
第三項甄選作業,得以一次公告分次招考方式辦理;甄選
       作業完竣後,學校應檢附甄選簡章、錄取名單及相關會議
       紀錄,報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查。但經各該主管教育
       行政機關核准免報者,不在此限。
中小學聘任未滿三個月之代課或代理教師,得免經公開甄
       選及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程序,由校長就符合第三項規定
       資格者聘任之。
第 四 條  具有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十二款或第二項後段
       規定情事之一者,不得為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
第 五 條  中小學聘任三個月以上經公開甄選之代課、代理教師,其
       服務成績優良、符合學校校務需求,且具第三條第三項第
       一款資格者,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得再聘之,再
       聘至多以二次為限;偏遠、特殊偏遠或離島地區學校,藝
       術與人文學習領域、藝術領域或藝術群之代課、代理教
       師,其依第三條第三項第二款或第三款資格聘任者,亦
       同。
   前項學校應報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查。但經各該主管
       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免報者,不在此限。
第 六 條  參加奧林匹克運動會比賽者、亞洲運動會獲得前八名者或
       獲得三等二級以上國光體育獎章之傑出運動員,其學歷、
       專長足堪任教者,得由學校報請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
       定酌予放寬資格後聘任為中小學代課、代理教師。
第 七 條  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於受聘期間,享有下列權利:
       一、對學校教學及行政事項提供意見。
       二、享有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依法令規定之權益。
       三、參與教學有關之研習或活動。
       四、對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學校有關其個人待遇及解
         聘之措施,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益者,得準用
         教師法之申訴程序,請求救濟。
       五、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得拒絕參與各該主管教育行政
         機關或學校所指派與教學無關之工作或活動。
第 八 條  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除應遵守法令履行聘約外,並負有
       下列義務:
       一、遵守聘約規定,維護校譽。
       二、積極維護學生受教之權益。
       三、依有關法令及學校安排之課程,實施教學活動。
       四、輔導或管教學生,導引其適性發展並培養其健全人 
         格。
       五、參加經指派與教學、行政有關之研習或活動。
       六、嚴守職分,本於良知,發揚師道及專業精神。
       七、非依法律規定不得洩漏學生個人或其家庭資料。
       八、其他法令規定應盡之義務。
第 九 條  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之待遇規定如下:
       一、兼任及代課教師待遇以鐘點費支給。
       二、代理教師待遇分本薪、加給及獎金三種。
前項各款待遇支給基準,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第 十 條  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不得擔任中小學導師或各處(室)
       行政職務。但情況特殊,經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
       者,代理教師得擔任之。
第 十一 條  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在聘約有效期間內,有本法第十
       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七款、第十款至第十二款及第十四
       款情形之一,經查證屬實,其聘期未滿三個月者,由校長
       予以解聘之;其聘期在三個月以上,或有本法第十四條第
       一項第十三款情形者,應經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依高級中
       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第七條規定審議;其
       有第十三款規定之情事,除情節重大者外,教師評審委員
       會應併審酌案件情節,議決一年至四年不得聘任為教師,
       並報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
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在聘約存續中,有本法第十四條第
       一項第八款或第九款情形者,其調查不因聘約屆滿而終
       止;其停聘、解聘,準用本法第十四條第四項規定辦理。
前項經停聘之教師,於停聘期間不得支領任何待遇;其經
       調查無性侵害及性騷擾事實者,得申請補發該停聘期間應
       領之鐘點費或本薪。
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有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
       十二款及第二項後段情形之一者,學校除依第一項及第二
       項規定辦理外,各級學校應辦理通報、資訊之蒐集及查
       詢;其通報、資訊之蒐集、查詢及其他相關事項,準用不
       適任教育人員之通報與資訊蒐集及查詢辦法之規定。
第 十二 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得由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訂定補充
       規定。
第 十三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所以代課教師是領鐘點費,上幾節算幾節。
代理教師是經由教師甄選,或是有參加全國教甄的名單,而進到學校,薪資會發每學期5.5個月薪資,兩個學期共發11個月薪資。

一般體制內的正式教師是基本鐘點以外有多上幾節課(稱為兼課),每多間幾節就超幾節的錢,跟著行事曆排定週數(一個學年要200天,所以上下學期和起來40週)

短代是指短期代課教師,領鐘點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Maybird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