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則新聞中,媒體引述了法務部次長的話,「殺人罪必須有殺人的故意,不論是直接故意或間接故意,如果有殺人故意,就是殺人罪,但凌虐致死罪沒有殺人的故意,每個個案的狀況都不一樣,如果凌虐時有殺人故意,就是殺人罪」

法學上的確是不同的意義阿,吳次長沒說錯,如果凌虐時有殺人故意,就是殺人罪,這是刑法的構成要件。我也希望修法加重,但基本法學要先懂,氣憤達不到真正要的結果,就跟早些年警察欲達到破案結果,卻因為忽略程序正義,不懂刑事訴訟法,造成證據瑕疵,只好當庭釋放罪犯。

我知道目前到處奔走,為虐童事件盡力的是中華民國兒童權益促進協會理事長王薇君,也就是兩歲王昊被母親的同居人吸毒虐死的姑姑,下方有她FB回應說她打電話去罵法務部 吳次長....由秘書接的...。我很擔心她即使要到了連署,卻因不瞭解法律內涵與流程而要求錯誤...最後達不到結果,怪社會政府不公

還有這則新聞,驅魔虐死童 男囚11年,大家也罵法官恐龍

如果你真的有全程在法庭,又懂法學內涵,罵法官恐龍當然ok

我想說的是....該罵的不是法官,其實法學沒那麼好懂,媒體亂報塑造某個族群的刻板印象,要改的是修法,凌虐幼童至死罪,而不是怪法官恐龍,不能因為社會輿論的預期而影響獨立審判的司法

應該真正思考用什麼方式能立一條保護孩童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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