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依法判刑

預設法官為男性
女性為法官又輕判性侵女童

立委與媒體以判刑結論找到議題批判

社會輿論罵法官恐龍

提名此法官為大法官

總統要出來道歉

這個事情的發展真的是很奇怪,舉個朋友實際的例子,某位女生朋友開車回家,在倒車入庫時有鄰居出來大吼認為她倒車時刮到自己的車,她下車觀看兩車距離甚遠不可能,家裡的老人家不分青紅皂白就跑出來壓著朋友低頭道歉,道歉完...就要賠償,這時老人家才知道這樣不太對

我看到這篇見解真的很有趣,底下的人回應

第一個版主的回應:女性=慈悲,她向來慈悲



看原始判決書,點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http://jirs.judicial.gov.tw/fjud/,進入裁判書查詢,點選「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輸入判決字號:99年,訴字,第422號。



性侵女童案輕判,16萬網友撻伐(網友每個人都知道法律真正的內容嗎?輿論就是對嗎?)
提名恐龍法官馬蕭道歉


如果你有上過法學課程就會知道,法學跟一般常識的判斷會有極大的差距,用常識去判斷知識是很危險的事情

我在想報導創造這樣標題的媒體會知道自己造成後面多大的影響嗎?

性侵六歲女童,才判三年兩個月?.....太瞎了。。"免職調查"六歲性侵案法官的連署~~大家一起來
FB的活動網址在此

媒體最喜歡報導與常理判斷相反結果的新聞,讓大家反感,重點不是那個法官輕判只給三年兩個月,而是兩條法律本來就不同

《刑法》第二二七條「對未滿十四歲男女性交罪」: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加上檢察官並無明顯證據,只能判刑度當中輕的,問題是法條而不是法官

如果有證據能顯示他有脅迫就可以用刑法第二二二條第二條「加重強制性交罪」:犯前條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對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犯之者。

如果你開車不小心撞到一個老人,老人不幸過世,因為社會大眾認為撞死老人就該重罰,所以法官為了多判你幾年,不管過失傷害這條罪名(過失),而直接以傷害致死(故意)來判你 ,這樣合理嗎?

那又如果這個新聞中的男子並沒有犯罪呢?目前的經驗上的確是有這樣的誤判喔


如果你看都沒看內容或者各種角度度的評論,就很衝的抗議參加,那你就是被媒體綁架了

詳細可以看這個新聞:「中國時報」A3版林宏聰、王志宏/高雄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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