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全運鈔車誇張 十字路口掉錢  三袋現金755萬 騎士忙報警  警通知認領 保全公司狀況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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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全運鈔車是要保護鈔票,怎麼再路上掉了七百多萬完全沒有察覺?超級烏龍的事件就發生在上午11點,一輛運鈔車行經基隆市東明路,車上掉了3個運鈔袋在路中間,不過,保全沒有停下來檢鈔票,反而就開走了,最後是民眾把跟警方合力,才把3大袋共755萬現金搬到警局,警方從上午一直聯絡保全公司,保全公司竟然全然不知運鈔袋掉了。

民法

第 805 條
遺失物自通知或最後招領之日起六個月內,有受領權之人認領時,拾得人、招領人、警察或自治機關,於通知、招領及保管之費用受償後,應將其物返還之。

有受領權之人認領遺失物時,拾得人得請求報酬。但不得超過其物財產上價值十分之三;其不具有財產上價值者,拾得人亦得請求相當之報酬。

前項報酬請求權,因六個月間不行使而消滅。

第一項費用之支出者或得請求報酬之拾得人,在其費用或報酬未受清償前,就該遺失物有留置權;其權利人有數人時,遺失物占有人視為為全體權利人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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