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有朋友告訴我這個新聞,寫食記遭到店家認為照片拍不好看揚言提告,事件來龍去脈請看:
http://alex6609.pixnet.net/blog/post/25433549

除了這個議題之外,還討論到拍照、錄影這件事情,星期六帶父親去吃港式料理,上網找了一下資訊,看到有人抱怨店家不給拍照,認為A拍了,B也拍了,也不影響遠在兩桌的C客人,為何不能拍照?

這使我想到去陳綺貞的演唱會中,有一首歌可以讓大家拍照,可是當時我和小寶都沒有看到何時開始何時結束的明確提示,看到大家開始拍了,就跟著拍,大家當然是開拍容易收手難,所以回來就有很多照片,結果遭到其他網友認為,身為綺貞的歌迷應該能做到理性自守,於是我認為應該尊重,雖然我們是在不知情的狀況下拍照,不過網誌內容還是拿下來了許多照片。

另外一次去看盧廣仲的演唱會,一開始就有標明不可錄音錄影,於是我們有拍照,後面就有兩位非常義勇的歌迷大聲的說:不是不能錄影嗎?喔~他"只是"拍照。老實說我不知道法律上錄音錄影的廣義解釋是否為拍照亦不可,我覺得錄音錄影是將智慧財產權物轉錄散佈,這件事情我們沒做,智慧財產權不是保障私有財產,目的是促進經濟發展,瞬間的一張照相如果能使大家更喜愛歌手藝人,促進智慧財產創作順利並且獲益足以繼續,並且我們並沒有經濟上的替代性,沒有放現場的影音,因為我們錄音錄影而減少了歌手的正版收入。

但是我們的確沒有取得授權,這是不爭的事實。

另外有仗義執言之士雖好,但是畢竟不是財產權人,建議可以勸說,但是不能動手、沒收或者損害他人權利,以免私力救濟自己觸法。

總而言之,有爭議的東西還是撤下較佳,另外拍攝兒童記得要取得父母或監護人的同意,並且避免公佈長相和姓名,被攝者如不願授權,也會造成爭議。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Maybird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1)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