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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未來債留台灣的案子,台灣人可以拿台灣民事訴訟至中國要求償還,民法親屬關係(夫妻)亦可以針對第三者等狀況來申請。

海基、海協兩會上月在南京簽署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為落實協議關於相互認可及執行民事裁判與仲裁裁決規定,中共國台辦發言人楊毅昨天說,中共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將公布「關於人民法院認可台灣地區有關法院民事判決的補充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新聞辦公室表示,部分台灣法律界人士常誤解,被大陸法院認可的台灣法院判決,效力上低於大陸法院的判決。為消除誤會,「補充規定」第一條明定,被認可台灣法院的判決,與大陸法院的判決「具有同等效力」

「補充規定」指出,台灣地區有關法院民事判決,包括對傳統民事、商事、知識產權、海事等糾紛案件做出的判決;以及台灣地區有關法院的民事判決和裁定、調解書、支付令,以及台灣地區仲裁機構裁決的,均可申請認可

值得注意的是,「補充規定」規定申請認可期間,申請人可以全程申請財產保全,以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同時把擔保制度引入財產保全程序,並要求申請人提供財產存在的證據,減少因財產保全錯誤給被申請人造成損失,最大限度地平衡雙方當事人的利益,這是大陸司法制度一項創新。

此外,隨著民事訴訟法的修改,「補充規定」還把當事人申請認可的時間,由一年延長到兩年。若兩年內因不可抗拒或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期限而不能提出認可申請的,在障礙消除後的十日內,可以申請順延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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