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第八條規定:「人民身體自由應予保障。除現行犯之逮捕由法律另定外,非經司法或警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非依法定程序之逮捕、拘禁、審問、處罰、得拒絕之。」(現行犯除外)

人民的逮捕、拘禁、審問、處罰均必須依照法定程序。

何謂現行犯?
定義為犯罪:刑法,刑法的逮捕、證據相關規範定義在刑事訴訟法中,刑事訴訟法第八十八條(現行犯與準現行犯)中規定
第一項 現行犯,不問何人得逕行逮捕之。
第二項 犯罪在實施中或實施後即時發覺者,為現行犯。
第三項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以現行犯論:
 第一款 被追呼為犯罪人者。
 第二款 因持有兇器、贓物或其他物件於身體、衣物等處露有犯罪痕跡,顯可疑為犯罪人者。


《刑事訴訟法》第九十八條亦規定:「訊問被告,應出以懇切之態度,不得用強暴、脅迫、利誘、詐欺或其他不正之方法」,《憲法》第八條:「人民因犯罪嫌疑被逮捕拘禁時,其逮捕拘禁機關應將其逮捕拘禁原因,以書面告知本人及本人指定之親友,並至遲於二十四小時內移送該管法院審問,本人或他人亦得聲請該管法院,於二十四小時內向逮捕之機關提審。」

拘禁機關要在24小時內移送法院,但是不可禁止夜間詢問、疲勞詢問,並且可有辯護人或律師陪同。

我國刑法第一條則規定:「行為之處罰,以行為時之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未經明文規定者不屬犯罪->罪刑法定主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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