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可以合法擁槍,我們不行。
葉雪鵬(曾任最高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
最近的外電報導,美國的聯邦最高法院,經過2007年至2008年的兩年審理期限的最後一天,也就是今年的六月二十六日,由院內的大法官們,以五票對四票,作出二百年來美國歷史上首宗認為人民有權擁有槍枝的重大判決。這項具有指標性的判決,推翻了華府實施三十二年的全美最嚴格的手槍禁令。這是1791年以來規範擁槍權的美國憲法第二修正的條文,首度得到美國聯邦最高法院的明確解辭。聯邦最高法院曾經在1939年討論過這條有關擁槍權的美國憲法第二修正條文,結果沒有得到結論。這第二條的修正條文,係規定:為了自由國家的安全,規章嚴正的民兵組織有必要存在,人民擁有攜帶武器的權利不可侵犯。這在兩百多年以前的美國西部一帶,一個人槍法精湛,槍拔得比誰都快,便能代表正義的時代,那是最能贏得廣大群眾掌聲的規定。可是最近幾十年來科技突飛猛進,槍的製造日益求精,價格也漸趨便宜,在美國任何人想擁有一把槍,就好比口袋中存放一包香煙那麼容易。所以,用槍殺人,時有所聞。
因此,美國華盛頓特區於三十二年前頒發私人擁有手槍的嚴格禁令,禁止私人擁有手槍,且規定步槍或獵槍存放在家中時,不得裝上子彈,必須分開放置,或將扳機鎖住。一位在當地擔任保全工作的海勒先生,因此控告華盛頓特區政府違法,一路上訴到聯邦最高法院。而受到華盛頓特區政府此項禁令違憲的判決。此項判決對於美國憲法賦予人民自由權利,確已盡到維護的責任,但對於社會治安的影響,似乎未予顧及。未來的持槍殺人的案件,恐將與日俱增。近幾年來美國校園內發生學生攜槍亂殺師生事件,時有所聞。就在美國聯邦法院發表禁止持槍違憲判決的前一日,美國肯塔基州的享德森市,又發生一名塑膠廠的工人持槍射殺五名同事之後再飲彈自盡的慘劇。由於槍支的泛濫,未來此類事件勢將層出不窮,到了要人民必須用血肉之軀來阻擋子彈的地步,再來亡羊補牢,為時已晚了!
*** *** *** *** ***
我國的憲法也列舉若干保障人民自由權利的條文,人民擁有槍械、子彈,也屬於人民財產權的一種,人民之財產權應予保障,是憲法第十五條所明定。但是我國憲法對於人民的財產權的保障,並不是漫無限制;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以上各條所列舉之自由權利(包括第十五條在內),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就憲法這條文的反面解釋,如有所舉的這四種情形,而且具有必要性,可以制定法律對此種自由權利,予以適度限制。禁止人民未受允准,無正當理由而持有軍用槍砲、子彈。早在民國二十四年一月一日公布,於同年七月一日施行的我國現行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條中,即有明文規定。違反者要受到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銀元五百元以下的罰金的處罰。用於犯罪,依同法第一百八十七條,亦僅得處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由於當時的科技並不發達,除了一些監控甚嚴的公營兵工廠有能力運用技術與設備,製造出殺人利器的軍用槍砲、子彈等物。一般人民甚難達到與這些軍品接觸的機會。所以刑責雖輕,對社會治安影響卻不重大。可是近年來科技知識飛躍進步,稍具鐵工知識的人,利用車床等簡單工具,就可以造出類似軍用槍枝,雖不甚精良,但裝上子彈依然可以奪人性命。持用此種武器者,日益增多,嚴重打擊社會治安,立法院於獲致社會各界共識後,於民國七十二年間制定特別法「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近二十多年來又多次修正,除將可用於軍用的制式武器列入該法規範外,並將近年出現的鋼筆槍、瓦斯槍、麻醉槍、獵槍、空氣槍、魚槍、改造模型槍以及其他可發射金屬或子彈其有殺傷力的各式槍枝與特定的刀械,都列入管制,並將刑度按犯罪的不同情節大幅提高,以可供軍用或警用的制式手槍而言,依這條例第七條第一項的規定,未經許可,製造、販賣、運輸者,最重的可判處死刑,並併科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罰金。未經許可而持有者,可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犯這條例最輕微的犯罪,是第八條第四項的未經許可,持有其他可發射金屬或子彈具有殺傷力之各式槍砲罪,也得處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違反這條例的刑罰,確實甚重,立法用意,期望能以嚴刑遏止日漸猖獗的槍械犯罪,以防衛社會安寧秩序。最近一位現任立法委員以非法持有槍枝罪,被最高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確定,將即入監服刑,可為殷鑑!
(本文登載日期為97年7月7日,文中所援引之相關法規如有變動,仍請注意依最新之法規為準)
葉雪鵬(曾任最高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
最近的外電報導,美國的聯邦最高法院,經過2007年至2008年的兩年審理期限的最後一天,也就是今年的六月二十六日,由院內的大法官們,以五票對四票,作出二百年來美國歷史上首宗認為人民有權擁有槍枝的重大判決。這項具有指標性的判決,推翻了華府實施三十二年的全美最嚴格的手槍禁令。這是1791年以來規範擁槍權的美國憲法第二修正的條文,首度得到美國聯邦最高法院的明確解辭。聯邦最高法院曾經在1939年討論過這條有關擁槍權的美國憲法第二修正條文,結果沒有得到結論。這第二條的修正條文,係規定:為了自由國家的安全,規章嚴正的民兵組織有必要存在,人民擁有攜帶武器的權利不可侵犯。這在兩百多年以前的美國西部一帶,一個人槍法精湛,槍拔得比誰都快,便能代表正義的時代,那是最能贏得廣大群眾掌聲的規定。可是最近幾十年來科技突飛猛進,槍的製造日益求精,價格也漸趨便宜,在美國任何人想擁有一把槍,就好比口袋中存放一包香煙那麼容易。所以,用槍殺人,時有所聞。
因此,美國華盛頓特區於三十二年前頒發私人擁有手槍的嚴格禁令,禁止私人擁有手槍,且規定步槍或獵槍存放在家中時,不得裝上子彈,必須分開放置,或將扳機鎖住。一位在當地擔任保全工作的海勒先生,因此控告華盛頓特區政府違法,一路上訴到聯邦最高法院。而受到華盛頓特區政府此項禁令違憲的判決。此項判決對於美國憲法賦予人民自由權利,確已盡到維護的責任,但對於社會治安的影響,似乎未予顧及。未來的持槍殺人的案件,恐將與日俱增。近幾年來美國校園內發生學生攜槍亂殺師生事件,時有所聞。就在美國聯邦法院發表禁止持槍違憲判決的前一日,美國肯塔基州的享德森市,又發生一名塑膠廠的工人持槍射殺五名同事之後再飲彈自盡的慘劇。由於槍支的泛濫,未來此類事件勢將層出不窮,到了要人民必須用血肉之軀來阻擋子彈的地步,再來亡羊補牢,為時已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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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的憲法也列舉若干保障人民自由權利的條文,人民擁有槍械、子彈,也屬於人民財產權的一種,人民之財產權應予保障,是憲法第十五條所明定。但是我國憲法對於人民的財產權的保障,並不是漫無限制;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以上各條所列舉之自由權利(包括第十五條在內),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就憲法這條文的反面解釋,如有所舉的這四種情形,而且具有必要性,可以制定法律對此種自由權利,予以適度限制。禁止人民未受允准,無正當理由而持有軍用槍砲、子彈。早在民國二十四年一月一日公布,於同年七月一日施行的我國現行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條中,即有明文規定。違反者要受到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銀元五百元以下的罰金的處罰。用於犯罪,依同法第一百八十七條,亦僅得處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由於當時的科技並不發達,除了一些監控甚嚴的公營兵工廠有能力運用技術與設備,製造出殺人利器的軍用槍砲、子彈等物。一般人民甚難達到與這些軍品接觸的機會。所以刑責雖輕,對社會治安影響卻不重大。可是近年來科技知識飛躍進步,稍具鐵工知識的人,利用車床等簡單工具,就可以造出類似軍用槍枝,雖不甚精良,但裝上子彈依然可以奪人性命。持用此種武器者,日益增多,嚴重打擊社會治安,立法院於獲致社會各界共識後,於民國七十二年間制定特別法「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近二十多年來又多次修正,除將可用於軍用的制式武器列入該法規範外,並將近年出現的鋼筆槍、瓦斯槍、麻醉槍、獵槍、空氣槍、魚槍、改造模型槍以及其他可發射金屬或子彈其有殺傷力的各式槍枝與特定的刀械,都列入管制,並將刑度按犯罪的不同情節大幅提高,以可供軍用或警用的制式手槍而言,依這條例第七條第一項的規定,未經許可,製造、販賣、運輸者,最重的可判處死刑,並併科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罰金。未經許可而持有者,可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犯這條例最輕微的犯罪,是第八條第四項的未經許可,持有其他可發射金屬或子彈具有殺傷力之各式槍砲罪,也得處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違反這條例的刑罰,確實甚重,立法用意,期望能以嚴刑遏止日漸猖獗的槍械犯罪,以防衛社會安寧秩序。最近一位現任立法委員以非法持有槍枝罪,被最高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確定,將即入監服刑,可為殷鑑!
(本文登載日期為97年7月7日,文中所援引之相關法規如有變動,仍請注意依最新之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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