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是我做的法律主題式的講義,沒有依照課本順序,可以當成法律常識,但是有些名詞已經改為國中生能了解的內容,而非法學名詞
人一生的權利
未滿6歲 6-15歲接受國民教育
未滿7歲 民法上為無行為能力人
未滿12歲 受兒童福利法保護
未滿14歲 刑法上為無責任能力
滿14歲 14~18歲為刑法上限制責任能力
滿15歲 15~未滿16歲為童工,應有法定代理人同意 女有訂婚能力
滿16歲 無論男女皆有立遺囑的能力
滿17歲 男女友訂婚能力
未滿18歲 12~未滿18歲不得吸煙、飲酒、嚼檳榔,不得出入妨害少年身心健康之場所如酒家、酒館,不得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滿18歲 男女有結婚能力,刑法上有完全責任能力,得申請汽機車駕照,有公投的權利
滿20歲 有選舉權。
少年被告若羈押於少年觀護所,年滿20歲時移到看守所
滿21歲 少年轉介輔導處分及保護處分至21歲為止
滿23歲 有公職候選人資格
滿26歲 有鄉鎮市長候選人資格
滿30歲 有縣市長候選人資格
滿35歲 有直轄市候選人資格
滿40歲 有總統、副總統候選人資格
滿55歲 勞工工作15年以上滿55歲得申請退休
滿60歲 勞工年滿60歲雇主可以強制退休
滿65歲 公務人員退休
未滿80歲 失蹤滿7年可以死亡宣告
滿80歲 失蹤滿3年可以死亡宣告 刑法上為限制責任能力
死亡 死亡喪失權利能力 所有資產和債權債務開始繼承
法律的分類一
成文法典:德國、日本、台灣。有一定形式法典
不成文法典:英國、美國。使用習慣、解釋、判例、原則
法律分類二
公法:憲法、刑法
私法:民法、公司法。個人與個人權利
法律分類三
普通法:一般都適用。民法、刑法
特別法:針對特定人事地。貪污治罪條例
法律分類四
實體法:權利義務之法:民法、刑法
程序法:管理權利義務的手段方法之法: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
憲法的制定、施行
民35年南京召開制憲國民大會通過中華民國憲法,36.1.1公佈
修憲:共七次。修正12條
提案:
提議:1/4立委
出席:3/4立委
決議:出席的3/4
公告半年
公民複決:三個月內由中華民國選舉人1/2領票,同意1/2
法律的制定、修改
立法院
提案 審議 討論 議決、覆議 公佈
議決:1/3立委出席、除法律案與預算案要三讀,其餘二讀1/2通過
覆議:當行政院對立法院決議之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認為窒礙難行,經總統核可,移請立法院十日內覆議,若立委1/2決議維持原案,行政院長應接受
法治與人治
法治以民意為依歸
人質出於統治者個人喜好,通常集行政立法司法於一身
民法
民法:國內法、司法、實體法
總則:
財產:債權、物權
身分:親屬、繼承
另外商事法、著作權法、消費者保護法、公寓大廈管理條例都屬於民法的特別法
民法權利上的主體:自然人與法人
自然人:權利始與出生,終於死亡
法人:權利始於成立,終於清終算結
公法人:地方自治團體(即政府、公所)
私法人:公司、文教基金會
民法權利上的客體:(受支配者的對象內容) 物
不動產:土地與其定著物
動產:不動產以外之物
民法內容1. 財產
有形財產:
物權
債權
無形財產:著作、商標、專利
財產的保護:
債務不履行:給了錢對方沒給物、借錢未還
不當得利:一方受利益一方受損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返還請求:侵占要求返還
契約:尊重個人自由意志
契約的限制:
違反規定
違背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
暴力行為
不依法程序
契約的原則
平等互惠
誠實信用
故意過失皆要負責
消費者保護法:
社會團體: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政府行政: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消費者保護官
智慧財產權:各國需獨自申請,無國際專利,包括專利、著作、商標、營業秘密,積體電路電路布局權
民法內容2. 身分
婚約(訂婚):男17歲 女15歲,不履行婚約可要求損害賠償與撫慰金
結婚:需本人同意且有結婚能力(不能精神錯亂下結婚) 男18,女15,民法成年為20歲因此若男18歲仍需法定代理人同意
結婚不可為監護關係、不可重婚
不得結婚:直系血親、直系姻親(繼父母、兒媳婦,配偶與前夫前妻所生子女),旁系血親六等親,旁系姻親五等親(我與兄弟姊妹之配偶、我與配偶之兄弟姊妹)
夫妻財產:
所得分配制:婚後財產雙方平分
共同財產制:夫妻共有
分別財產制:各自獨立管理
親子法:
自然血親
婚生子女:包含認養
非婚生子女:生母未與生父結婚的子女
擬制血親:收養。養父母與養子女
親權:
身分上照顧:保護、教養、懲戒、同意結訂婚
財產上照顧:管理、收益(子女賺錢)、處分(管理使用)
繼承:
法定繼承:概括一切資產與負債都繼承
限定繼承:資產減去負債若有賸餘可領,若有仍有負債不需承擔,資產依照債務比例分配還給債權人
拋棄繼承:甚麼都不要,資產給政府,負債變呆帳
民法追訴時效:15年(特殊規定不算)
刑法
刑法:規定犯罪行為與法律制裁
形式法:中華民國刑法、陸海空軍刑法
實質法: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組織犯罪防治條例 (沒有出現刑法二字但是仍管犯罪)
構成要件:
行為符合刑法條文
故意或過失造成犯罪事實
組卻違法:是犯罪行為但是因身分或業務不算犯罪
公務人員服從命令
業務正當(醫生、劊子手、軍人)
正當防衛
避免緊急危難
民事責任 違反民法上應該遵守的義務 終止契約、損害賠償、法院強制執行
刑事責任 違反刑法上該做或不該做某些行為的義務時所需要負的法律責任
主刑:死刑、有期、無期徒刑、拘役、罰金
從刑:褫奪公權、沒收、追徵、追繳
行政責任 違反行政法所應遵守的義務所負行政責任 罰鍰、吊銷執照、勒令停業
社會責任 指企業追求利潤時要考量公益、福利、人權 僅輿論指責
拘役:為有期徒刑,1~60日內的短期有期徒刑。但遇有加重時,得加至一百二十日
羈押:調查過程中,犯罪嫌疑重大或有串共之虞,而約束被告自由之強制處分
拘提:法院開「傳票」傳喚嫌犯到案說明,當事人若總是未到可以借助警力採取「拘提」的強制行為,直接將嫌犯逮捕回來,若是涉嫌重大而拘提不到,可以發出通緝
罰金
短期自由刑的宣告對被告有執行困難,例如身體、教育、職業或家庭之關係,准以罰金代替自由刑執行,1~3元一天來折抵 ,刑法上的罰錢,有留案底 國家行政上行政法罰錢,不留案底
金額皆給國家
罰鍰
違反財政義務上之處罰 對於人民違反警察法規或處分
政府推行事務上所設立的法律
刑法原則:罪行法定主義
1.明確原則:法條列出才算罪,無法明列不得算犯罪,無罪就就無刑責
2.不能溯及既往:只能依行為前公佈的法律來判刑,有新法不能追究過去犯罪行為加以處罰,但是刑法又有「從舊從輕」,盡量對犯罪人以較有利、罰則較輕的法律來規範
3.禁止類推:沒有明文規定不得引用類似的條文來處罰
4.明定刑期:除了少年保安處分的教育刑,下達判決要明定時間。
無責任能力:未滿十四歲、精神心智障礙,不罰
限制責任能力:14~18歲、瘖啞者(視覺障礙、肢體障礙及心 智障礙等身體、心智上有缺陷的人)、滿80歲者,可減刑
完全責任能力:18以上
犯罪階段
意思表示:教唆、恐嚇
陰謀
預備:尚未發生傷害但是社會重大危險之犯罪預備仍可處罰
著受:未遂
實行:未遂、既遂
現行犯、非現行犯
行為犯(侮辱、誣告、偽證…不問結果)、結果犯
共犯、教唆犯、協助犯(過去叫從犯)(幫助他使容易完成犯罪)
累犯:重複犯罪五年以內再犯可加重本刑1/2
自首:犯罪為發覺前自行向該管公務員報告犯罪事實接受裁判
故意:有認識而有意容許其發生
過失:雖非故意但應注意而不注意
假釋:受刑期經過一定時間確有毀意,可以附加條件暫時釋放出獄
刑法追訴時效:依據犯罪可能刑責本刑計算
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20年
3~10年有期徒刑:10年
1~3年:5年
1年以內本刑:3年
拘役、罰金:1年
法律權利的例外限制比較
憲法權利的限制:
防止妨害他人自由
避免緊急危難
維持社會秩序
增進公共利益
民法原則:司法自治原則、契約自由限制
所有權需考量社會整體利益:即使有個人財產制,但是首先考量政府規劃、整體社會利益
民法71條、72條規定:法律行為不得違反或禁止之規定,及有悖於公共秩序或善良方俗
不問行為人有無過失、均需付賠償責任
刑法原則:
組卻違法(行為不算違法):
公務人員服從命令、業務正當行為、正當防衛、避免緊急危難
請願、訴願、訴訟
請願:個人對國家政策公共利害之維護可向政府民意機關要求請願
訴願:政府機關違法或不當處分導致人民權利受損
訴訟:民事、刑事、行政訴訟
告訴: 被害人可以向檢察官或司法警察機關報案請求追訴犯罪
告發: 被害人以外之第三人向檢察官或司法警察機關報案請求追訴犯罪
公訴:法院依據檢察官之請求,確定被告刑罰範圍之程序。
自訴:自訴:是指犯罪之被害人或其特定親屬,在刑事案件中,不經偵查程序,由被害人或親屬或經由律師向法院請求追訴。
※ 告訴乃論是指若無人主動向法院檢察署直接提告,或是主動向警局報案後移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不得主動偵辦該纇告訴乃論之犯罪案件,若有提起告訴,檢察官才會協助辦理
※ 非告訴乃論罪事實一但經檢察官或是司法警察知悉後,即必定會依刑事訴訟法之規定予以開庭偵辦調查,並逕而決定起訴與否,告訴人不得聲明撤回告訴。例如殺人、放火、竊盜、強盜、等罪
區別 審級 訴訟法院 受理機關
民事訴訟 三級三審 普通法院 地方>高等>最高
刑事訴訟 三級三審 普通法院 地方>高等>最高
行政訴訟 二級二審 行政法院 高等>最高
選舉訴訟 二審 普通法院 公職人員:地方>高等 正副總統:高等>最高
●轉錄需經過本人同意。
留言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