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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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法院(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是聯合國的司法裁決機構,根據《國際法院規約》於1946年2月成立。國際法院的主要功能是對各國所提交的案件做出仲裁,或在聯合國大會及聯合國安理會的請求下提供諮詢性司法建議。它還可以審理涉嫌違反國際法的案件。

 
法官
國際法院位於荷蘭海牙,共有法官15人。法官人選由常設仲裁院的仲裁員組成的國內團體或各國政府專為國際法院選舉而委派的團體提名,聯合國大會和聯合國安理會選舉產生。法官任期9年,並且可以連任,每三年改選三分之一的法官,15名法官必須全部來自不同的國家(安理會的5個常任理事國,美國、英國、中國、法國和俄羅斯必須各佔一個名額)。法官應不論國籍,而且應盡量能夠代表世界各大文化及主要法系,其中不得有兩名屬於同一國籍。 所有決議都必須在出席法官多數同意後才能做出。其職能有兩方面:

對當事國一致同意提交國際法院的法律爭端,根據《聯合國憲章》規定以及有關條約及公約做出判決;
對聯合國其他機構或各種專門機構就其工作範圍內提出的任何法律問題發表諮詢意見。
現任國際法院院長是英國籍法官羅莎琳·希金斯(Rosalyn Higgins)。


裁決
只有主權國家間的爭端才可以提交國際法院裁決。迄今為止國際法院已經做出74項裁決,雖然這些裁決都是強制性的,但是並不是每一項裁決都得到切實履行。當一方認為另一方沒有履行法院裁決時,可以要求聯合國安理會採取行動,以在必要時迫使另一方履行裁決中所規定的義務。美國曾在1946年執行了國際法院的裁決,但是在1986年國際法院裁決要求美國停止針對尼加拉瓜的非法軍事行動時,遭到美國的拒絕。國際法院指責美國「違反了國際法中有關主權國家不得對另一主權國家使用武力」的規定,並且要求美國支付賠償金。美國至今沒有履行義務。其他裁決未得到執行的例子還包括:

1980年美國指控伊朗非法拘留美國駐德黑蘭的外交官;
美國與加拿大在緬因灣地區的領海爭議;
南斯拉夫聯邦共和國控告北約成員國未經授權而發動科索沃戰爭; 



美國這個老大哥也不服氣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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