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十六條對住戶之居住行為加以規範
所規定的事項在其他法律中幾乎皆已有所規範
因而其中規定可由規約約定禁止飼養之動物,則視住戶之間的意見而定
也就是大廈管理委員會開會住戶共同決議之後才生效
通常只能共同約定
戴口罩
不可在公共區域大小便等事情

如果是公共衛生部份如果住戶飼養寵物,卻放任牠到處大小便
甚至不為牠洗澡、除蟲,因此產生惡臭或孳生蚊蟲的話
對於這些妨礙公共衛生的行為,可以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的規定來處理

大樓管理處沒有權限主張住戶禁養動物(條例34)
但是在共同所有權的社區居住
社區所有權人共同的協議
成立為民法上的契約
但協議的成立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有明確的規定
所有權人2/3以上列席(指"區分所有權人"或"所有權比例")
出席人數3/4以同意
可以訂定或修改社區規約
成立共同契約
但這樣還不成立行政執行
大樓要強制執行規約
還須依民事訴訟法程序訴訟(或者違反其他環保的法令)
要成立"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的強制措施
還要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
送地方主管機關備案
地方主管機關才具有強制效力去執行
所以
禁養動物的規定是"所有權人會議"共同議定的
http://www.formosa.edu.tw/txtVersion/treasure/pet-adopt/M.1048817784.A/M.1048817970.A.html


第十六條裡面
住戶飼養動物,不得妨礙公共衛生、公共安寧及公共安全。但法令或規約另有禁止飼養之規定時,從其規定。
住戶違反前四項規定時,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或按規約處理,經制止而不遵從者,得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理

第四十七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就是第十六條),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鄉鎮市公所)
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善或履行義務、職務;屆期不改善或不履行者,得連續處罰

所以處罰是罰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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