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臟好痛....
剛剛又生氣了
討厭學生帶報紙來
我又生氣了
暴衝
大罵
留個言跟我說說話吧,這裡沒有收錢的廣告試用,都是我買過用過的,請安心服用。網誌就是生活日記,很多作品不是很漂亮,但是就是拋磚引玉有個新的idea,你也可以做到
- Oct 04 Thu 2007 11:08
心臟好痛
- Oct 03 Wed 2007 15:13
貓狗罐頭拉警報
http://tw.news.yahoo.com/marticle/url/d/a/070909/77/k9p1.html?type=new
貓狗罐頭拉警報
2007-09-09記者:撰文∕史奈德( Alison Snyder )譯/黃鈺敏
瞞過蛋白質的標準測試很容易,但食品業仍對其他測試法猶豫不決。
傳統的食品蛋白質含量測試方法,是由一位丹麥釀酒商克耳達(Johann Kjeldahl)在1800年代後期所發展出來的。這個分析技術是利用強酸來浸漬樣本,分解其中的有機物並釋放出氮,稍後氮則被轉化成氨。從氨的含量可以換算出在原始樣本中的氮含量,並以此表示出蛋白質的含量。來自麻州大學阿摩斯特分校的食品科學家麥克雷蒙(Julian McClements)表示:「事實證明,這是一個有力且精確的方法。」這個方法吸引人,主要是因為可以運用在各種不同的產品與蛋白質上。另一個利用氮基的類似技術「杜馬斯法」(Dumas test),在食品業裡也相當普遍,這種測試法仰賴燃燒樣本來釋放出氮。國際分析化學家協會(AOAC)是一個為各類分析方法設定標準的科學機構,杜馬斯法被AOAC列為測量食品中蛋白質含量的標準方法。
- Oct 03 Wed 2007 09:24
對於老貓好書會自動販賣的評論
書要有人讀,要看閱讀者本身的內涵與特性,
我先以一個閱讀人的角度來表達,進到書店中茫茫書海,架上擺的只是包裝精美、種類重複的新書,排行榜也是那樣的商業與類似,人在很多時候是需要靜下來好好閱讀一本有深度的書,但是新生代的我們卻不知哪裡找好書,連哪裡找好書評都是一個問題,自以為時尚品味的讀者到誠品,但是在裡面一兩個小時卻無所獲,都是一些會隨著時間而褪去的流行,到小書店雖然寶藏多但卻雜亂難分類,只能憑運氣、看緣份。
再以一個教育者的角度表達,現在的孩子要讓他對於一些文章產生共鳴與感動已經是難事,他們只看見好玩好笑的,圖像式繪本類的,很難把文章讀進心裡,短篇寫不深講不明,長篇看不完讀不懂,未來就是這些人在看書買書,你要銷售量怎麼起來。
如何培養閱讀者閱讀?一本書是黃金還是黃紙?要怎麼"教育"讀者?
我認為目前缺乏一個好的機制、一個好的平台來發表讀書評論,看目前網路書店如何吸引讀者買書?放張封面照,寫些基本簡介、打折,這些就夠了嗎?會引起我更想閱讀一本書、想買回家之前,我會先看看別人的評價如何,他與他的哪些經驗串聯,但是很不幸的是這樣書評、讀書會的機制都是各家在做,各校圖書館在做,個人讀書會在做,那麼你會說,為何不結合網路書店?你寫文幫助他賣書。老實說我投稿過,按下"我要寫書評",就可以有一個小欄來填寫,送出之後也只是大家串聯的附帶推薦,真是讓人失望。
不夠!不夠!應該是以書評為本,當讀者對書本有興趣他自然會點到網路書店購買,這時候才強調書本封面如何,贈送什麼。
- Oct 02 Tue 2007 21:00
今天是硬著頭皮到網咖找人
今天教室換地磚
移到樓上教室去暫時上課
最後一堂課我帶著一個同學到輔導室跟他好好聊
到打鍾我們走回教室
大家去買吃的
等到40分晚休了
同學跟我說
- Sep 29 Sat 2007 15:52
這人強暴妳,妳還要嫁給他?
印度警方兩全其美 強迫強暴犯與被害者成婚
更新日期:2007/06/24 17:11 (中央社記者郭傳信新德里二十四日專電)
印度觀光部宣稱「不可思議的印度」確實常有不可思議的事情發生,今天在印度北部北方省堪坡縣,警方做主並在警局就地主持結婚儀式,強迫一名強暴十九歲村姑的男子迎娶被害者,並宣稱如此一來兩全其美,男方可免除牢獄之災,女方也保全了顏面。
在位於北方省首府勒克瑙西南方的堪坡縣,當地執政黨社會民主黨黨工宋卡面臨強暴指控。他接受媒體採訪表示,自己是在警方和執政黨地方議員的壓力下,與遭自己強暴的女子成婚。
他心不甘情不願的說:「我根本沒有想要和她結婚,她是一個大字不識的文盲村姑,我是人文學碩士,但警察威脅我和她結婚,否則只有坐牢一途。」
受害的女孩則表示自己別無選擇,因為她的父母抱怨日後將難以為她找到結婚的對象。她說:「他雖然強暴我,但既然願意和我結婚,我也別無怨言。」
女孩的父親帕勒,對警方的安排也別無意見。他表示,女兒是在二十二日晚上和他一起參加鄰居婚禮時,遭到宋卡非禮強暴。他雖然立即向警方投訴,卻未料在幾個小時後,被迫接受警方的安排,和施暴者「達成和解」。
據帕勒表示,強暴者宋卡背後隸屬的執政黨議員也介入施壓,要求雙方妥協。
主持兩人婚禮的警方發言人夏瑪則表示,在警方和地方執政黨議員瓦西的「撮合」下,雙方家長均同意這門婚事,咸認是兩全其美的選擇,如此一來,男方免除了牢獄之災,女方也保全了顏面,日後也不致遭受異樣眼光。據說,鄰里居民也讚譽警方的迫婚決定。
太誇張了!!!
這不是二次傷害嗎!!!
- Sep 28 Fri 2007 20:17
今天是很傷心
來敘述一下昨天的情況
理化課我才剛上台借點時間跟大家勉勵訓話
講了很多意正嚴詞
理化老師上台要上課
馬上就有同學叫了出來
我走過去一看
同學A左手大拇指按著右手的動脈處
- Sep 28 Fri 2007 12:24
小寶生日快樂~~
- Sep 27 Thu 2007 19:04
貓貓愛泡泡浴
- Sep 27 Thu 2007 18:58
貓貓按摩器
現在搬到新店安坑
有次看到橋下旁邊有一個店面
經過迴轉和轉彎之後
終於找到這間叫做"狗吧"的店
http://www.gobar-shop.com/
裡面有隻可愛的柯基犬還有一些用品和餐飲
後來逛著逛著就看到這個東西
- Sep 27 Thu 2007 18:56
小貓睡睡照
- Sep 25 Tue 2007 10:40
flickr徽章
- Sep 24 Mon 2007 09:35
在家煮一杯好喝的印度奶茶
- Sep 17 Mon 2007 18:13
自然人憑證可以做的服務
- Sep 17 Mon 2007 09:35
雪莉的第二天
雪莉昨天因為想爬到窗戶上方
結果後腳指甲接縫處刮到
早上貓爸把我叫起來
說要跟我講一件事情要我鎮定
我大聲的問
生了??? 不是
死了!!!!!!!! 不是
- Sep 16 Sun 2007 10:58
撿到雪莉懷孕小貓
本來是心癢想買pda手機的我
到公館通訊行逛逛
回去的時候經過某個地方(為了保護貓咪不作公開)
聽到小貓叫
於是我就蹲下來看貓貓
看到一隻小橘貓...
手上剛好有在公館買的綜合偏肥掛包
- Sep 12 Wed 2007 22:52
珍惜
最近有個朋友與另外一半分手了
他們相處了非常非常久的時間
卻分手了
女生認為交往本來一直就是要經營
男生認為家人就是舒服、穩定的不需要那麼累的經營
女生認為繼然下班就要好好陪伴
- Sep 11 Tue 2007 16:33
禮券一定要找零 違者不准發行
禮券一定要找零 違者不准發行
更新日期:2007/09/11 04:39 記者: 羅暐智/台北報導、何宏儒/台北報導
逢年過節,禮券常被拿來當成禮物,但很少人知道「禮券可找零」。只是發行禮券的業者各有一套找零機制,搞得消費者一頭霧水,未使用完的禮券餘額,常在無形中被A走。台聯立委曾燦燈十日語出驚人表示,消費者被A走的錢,一年至少上億元。
曾燦燈昨日舉行記者會指出,市面販售的禮券往往註記「恕不找零」,或即使可以找零,也不註記,讓消費者權益無形中受損,「用現金消費可以找錢,用禮券買為何不可以?」
列席的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科長陳星宏說,業者可用代償、小額禮券等方式替代找零,但不能拒絕將餘額退還消費者。否則,可依消保法限期改善,如拒不改善,可罰業者新台幣六萬元至一百五十萬元罰鍰,得連續罰。
根據四月經濟部正式公告生效的「零售業等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不得記載事項」,廠商不得記載「未使用完的禮券餘額不得消費」,意思就是,未用完的禮券餘額,消費者仍享有消費權利。
現在市面上流通的禮券大致分「現金禮券」與「商品禮券」兩種,前者是消費時才開發票,可以找零;後者是買禮券時即開發票,幾乎所有業者都不找零,改採小額禮券或其他代償方式替代。
- Sep 07 Fri 2007 23:16
還有預定四天從北京到巴黎的德瑞
介紹我很棒的朋友 -- 德瑞
http://btp.deray.org/
他騎著單車曾旅行過環島
目前從北京往巴黎的路上
目前應該在德國
- Sep 06 Thu 2007 23:51
上高職的教學流程與建議
這是我和阿肥的 msn對話紀錄
建議他如何上高職課程
1..課本 每次檢查 2...筆記本 橫式 3..上課回答加分 4...不定期報告
-- 我愛擴充卡卡城 說:
不知道妳們段考考不考
- Sep 05 Wed 2007 10:30
結婚改為登記制 - 民法
無效婚姻之七:無公開儀式僅辦理結婚登記之婚姻〈新舊法比較說明〉 |
民國九十六年五月四日立法院通過,九十六年五月二十三日總統公布修正之民法親屬編前,我國係採儀式婚主義,所以民法第九百八十二條規定:「結婚,應有公開儀式及二人以上之證人。經依戶籍法為結婚之登記者,推定其已結婚。」,即需舉行公開儀式與二人以上證人為證,結婚始發生完全效力,依戶籍法辦理結婚登記,僅生推定已結婚之效力,如一方當事人反悔,提出反證訴請確認婚姻無效,婚姻效力仍會遭到推翻。實例常見夫妻離婚後破鏡重圓再婚時,僅辦理結婚登記,此時婚姻因未經法定要式之公開儀式與二人以上證人,仍有遭推翻可能,不可不慎。 但在九十六年五月二十三日親屬編修正公布後,我國改採登記婚主義,新的民法第九百八十二條規定:「結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民法第九百八十八條規定:「結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無效:一、不具備第九百八十二條之方式。」另民法親屬編施行法第四之一條規定:「中國民國96年5月4日修正之民法第九百八十二條之規定,自公布後一年施行。」因此,有關結婚之形式要件自九十七年五月二十三日起已修正為「書面」、「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及「結婚登記」,至於舊法所規定的公開儀式已被刪除,未來新人結婚是否採行公開的結婚儀式已經不是必須具備的要件,反而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是必須要具備的法律要件之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