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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補充一下,這個月我自己也發生了車禍,幸好人是沒有事情,大概經過就是我們停在路邊,計程車開太快沒抓好距離,把我們整個後照鏡撞斷,當下對方有停車,留下電話,後來晚上我們有報警,警察找交通大隊來做事故分析,他只簡單說,如果你們自己和解就在我後座簽一下文件,如果不和解那我兩邊都先開一張罰單,再送調解委員會...聽完這種話我們已經等到晚上十點多車上還有小孩,當然就是摸摸鼻子和解,然後車廠估價是後照鏡兩萬,計程車司機只付了1200元,說是當天他跑車的收入,然後他也沒有金融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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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我想說的是,不是每個車禍,都有辦法讓對方賠滿,即使錯不在己,也只能往好處想沒大事

 

最近身邊剛好有車禍的例子,就我所知道的部份來提醒大家當車禍發生的時候要怎麼做才比較能夠保護自己:

1. 調解 首先通常會問第一個問題:有沒有人受傷?

如果沒有人受傷,這個情況就是單純民事案件,也就是單純只有賠償的問題,不涉及刑法,第一個步驟就是立三角、保留現場這些下方監理站的版本請詳閱,拍照的部份自己來拍也是可以,不過最好是請警察過來,監理站的版本是說買台即可拍放在車子裡面比較保險,不過夏天非常炎熱有可能底片化學藥劑會損毀,數位或拍照手機也不錯。拍照部份注意事項等等參閱下方即可。

再來進到警察局做好筆錄之後,警察只是行政機關,民法是私法,私人之間的法,除非有不公正或者損害他人,不然是不告不理,警察是行政單位,協助執行、蒐證,但是並不能下判決,也不可以主導和解,所以請兩造(也就是雙方)自行和解。

民事上可以和解,因為本來就是私人的事情,除非兩方搞不定、談不妥金額,這時候就可能要進行訴訟程序,但是台灣的訴訟程序,除非你是知名人士,不然短則半年長則數年,排到何年何月?律師費也是很可觀,光是諮詢可能就by hours的在收費,這時候呢,台灣的各縣市都有設置調解委員會,好處是免費、省時又快速,但是也有限制,服務項目如下,通常是比較輕微的事件,但是要弄清楚一點,調解委員會請的是"地方公正人士"...公不公正就很難說,可能包括里長、地方"有頭有臉"的人士,台北市可能還好,其他地方我可能很難講到底公不公正,搞不好連法學常識都沒有,這邊有個例子可以看,為何要有地方調解委員會呢,就是因為各地風俗民情不同,若是拿統一的法律標準也許對當地來說不一定公平(對當地人士公平,對你可能就不公平了),而調解委員會多半也都是調解"錢"...

◆ 民事事件:債權債務之清償、房地產買賣、租賃、佔用、婚姻、收養、 繼承、公害賠償、商事買賣、其他有關民事事件。
◆ 刑事事件:妨害風化、婚姻家庭、妨害自由名譽、信用及祕密、傷害、毀 棄、親屬間財產犯罪、交通事故及其他告訴乃論之刑事案件。

(請注意,家暴或者涉及刑法公訴罪、記載不夠明確都不是調解的範圍,所以最後容易不被法院所核定,也就是白和解了!!)


調解委員會的效力:
◆ 調解經地方法院核定後,當事人就該事件不得再行起訴、告訴或自訴。
◆ 經法院核定之民事調解,與民事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 經法院核定之刑事調解,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 為標的者,其調解書得為執行名義。


如果調解的時候對方獅子大開口,實在談不攏,還是回到訴訟程序上,讓法官來判,好處是比較有程序,壞處是花錢也花時間(但總比對方獅子大開口一下子精神撫慰幾十萬的)

2. 和解
和解有分為兩種,一種是還沒上法庭,稱為訴訟前或者訴訟外的和解。兩個人說好賠多少就解決了,但是這時候很重要的一點,常有聽聞對方拿了錢之後竟然還又提起告訴,或者是告更嚴重的肇事逃逸,兩人私下和解完最重要的結束的時候,一定要雙方填一份記錄,也就是和解書,和解書內容至少要載明「人、事、時、地、物」五大要件:人(駕駛人姓名)、事(肇事經過)、 時(案發日期、時間)、地(案發地點)、物(車損程度、有無受傷、償付金額等)。簽名、蓋章、捺手印皆具備法律行為效力,只是按手印需要兩個以上證人。

和解書最後一定要加上一個"願意放棄民事請求權",也就是對方不可以再另外要求民事上的賠償了!和解書的範本請點選這裡,為華南銀行提供的和解書空白範本,另外有華南金控的"和解書注意事項"也可以參考。

台灣的契約或和解除了結婚證書、離婚證書或者遺囑等需要證人外,其他只要雙方合意,不用第三人就有效,因此萬一不了解自己法律權益就簽是很危險的事情,契約分為口頭契約和書面契約,口頭的話建議錄音保存,如果有錄影設備將過程全程拍攝下來,對雙方當事人來說更具保障。和解完成後,慎重起見,建議前往法院做公證,法定公證人將協助保存文件,未來如發生爭議,可經由法院調閱其公證文件,釐清事實。(不過契約不可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例如跳脫衣舞來賠償,或者是要對方老婆陪...><)

第二種和解:剛剛提到的情況如果沒有人受傷,可以單純打民事官司,如果有人受傷,打刑事訴訟同時可以附帶民事訴訟,打一個官司解決兩種事情,假設只有車輛受損,民事訴訟中也可以進行和解,因為通常法官都會勸雙方要和解,這種稱為訴訟中或者訴訟上的和解,此時經由法院作成和解筆錄,若有一方反悔,不遵守訴訟上和解之協議,另一方可持和解筆錄向法院直接聲進行強制執行(拍賣或者扣押或者直接把薪水部分比例撥款到你戶頭)。

另外提一下存證信函,存證信函並不是告對方,而是"告訴對方",例如你找不到對方的人,無法和解,你可以到郵局網站下載存證信函格式,這是按字計費,請一式三份,我一份,對方一份,郵局一份,郵局會幫你保存,最重要是讓對方知道你要他負責,因為存證信函是雙掛號,無論是管理員代收或者家人代收,都代表"知道"了,記得信內寄件人與收件人之住址必須與信封上的相同,還有最好寄件人要蓋騎縫章,以防他人抽頁或竄改,郵局會幫你保管三年。

存證信函的效果:留下證據、用來交涉、警告對方、中斷時效(有提起就可再延續15年)、主張權利、行使抗辯、使法律關係消滅。

老實說存證信函可以自己寫,可以請律師代寫,自己寫就按照郵局的費用,第一面約200字,50元,第二面每面25元,但是老實說法律詞彙要寫的玄妙精確,自己寫在法律意思上可能就不一樣,請律師寫的話可能比較思慮周延,但是律師寫的費用大約每筆是5000元上下,建議可上網先找好範本參考,如果覺得事關重大還是請律師撰寫。

3. 訴訟
民法的消滅時效如沒有另外規定是15年,有另外規定的例如餐旅費是兩年內,為了維護法律權利的穩定,避免無限期權力的不確定(幾十年後突然冒出來討債),15年內只要權利人(例如借錢的債權人寄給債務人),此時15年的消滅時效就再往後延15年。

(刑法則叫追訴期: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追訴期三十年。犯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上十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追訴期二十年。犯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上三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追訴期十年。犯最重本刑為一年未滿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罪者,追訴期五年。)

今天講的是交通事件所以基本上都是私人對私人(民事訴訟)、國家協助個人損害整體社會(刑事訴訟),不包括國家造成個人的損害(行政訴訴、行政救濟)

民事訴訟分為三級三審,由當事人(原告)提起訴訟,到地方法院提起第一審,如果判決不服可以上訴,到高等法院提第二審,高等法院判決確定,始時通常依據民事訴訴法規定,50~150萬元的民事訴訟就到了極限,也就是看判決金額的大小,如果超過150萬以上才可以上訴到高等法院第三審,金額的版本眾說紛紜,因為本來是規定100萬為上限,但是有加減50萬,所以整體來說大金額的訴訟才能上訴,否則就判決確定了。

不過如果金額在10~50萬元以下,希望快點解決還可以使用小額訴訟(10萬元以下)或者簡易訴訟(50萬元以下),都是由地方法院打到高等法院只能打兩次,最多打到高等法院就確定判決。

既然民事訴訟講了,再補充一下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好了:

刑事訴訟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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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四種情況來進入到刑事訴訟,第一種是告訴:被害人向檢察官或警察局報案請求追訴犯罪,第二種是告發:由第三人報案檢舉,第三種是自首,第四種其他(例如媒體揭露)...

進到訴訟流程後,檢察官會進行蒐證,當然是找警察去蒐證,蒐證完分為三種結果,有犯罪嫌疑,檢察官向地方法院提起公訴;輕微犯罪嫌疑,緩起訴處分(有證據要提起公訴的案件,暫時不予起訴,可能寫個悔過書、繳交緩起訴處分金);犯罪嫌疑不足:不起訴處分(是罪證不足,不一定代表沒犯罪喔)

非告訴乃論與告訴乃論是訴追條件的不同,告訴乃論的被害人提起告訴,檢察官調查後提起公訴,例如

刑法的罪與責大略整理請點選(會因年齡、手段、正犯共犯等因素有加重減輕)
公訴與自訴乃是訴追主體的不同,是由國家檢察官提告還是自己提告。

訴訟的判決和和解的和解書都有法律效力,都可請法院強制執行。


補上新竹監理站的版本:(以蒐證原則為主要內容)
台灣目前平均每天有將近七件車禍發生,要如何正確處理車禍事故,已經成為每位車主必備的知識,否則不僅自身權益不保,在財物上也將招致損失,並減少未來不必要的困擾以及維持冷靜處理車禍的發生,特別依實務及現行法規提供「車禍十四大處理要訣」僅供車主參考。
第一要訣
首先,車禍發生後,應立即停車以「雙黃燈及三角牌警示後方來車避免追撞」,同時應在車身後方放置三角牌警告標誌。
第二要訣
車主最好要做到「保留現場以利警方採證」在警方趕到現場時,將依據車輛方位及現場掉落物繪製現場圖,(請於車上放置傻瓜相機及筆、尺、紙)做為未來肇事責任研判的依據,因此為保障車主自我權益請勿任意破壞現場。
第三要訣
照相要注意的事項:
車子前後左右都要照相
撞擊點要近照,最好要放比例尺
煞車痕一定要照
底盤要照相,有很多人會問如何照相,第一是要照有異物,不要忘記沒有東西也是一個最有利的證據
擋泥板要照,可以確定撞擊方向
最後當在為自己照相時,也要為別人照相

第四要訣
做筆錄時首先要求警察對對方做酒精濃度測驗,可以保護自己,也可以確定對方是否有喝酒,如果對方不幸死亡,則可要求抽眼球液做酒精及藥物測試,有個案例表面上是車禍致死,可是做完酒精及藥物測試後,才知道死者是先藥物中毒死亡,後發生車禍,如果沒有做上述測試,車主可能就要白白吃牢飯。

第五要訣
要求檢察官或警察照相,要照什麼呢?要照自己和對方身上的傷,這在日後法律上請求時,或判定違規肇事上有很大的用處,美國的法醫報告中一個重要車禍責任判定,我想臺灣很多檢察官還不知道如何用此項證據作為法庭證據,重要的事你要求檢察官做,他才一定會去問人,如何用此證據。

第六要訣
告訴檢察官你有照片,你洗一份給他,但記得底片一定要自己留著,不要給檢察官,因為你不知道你遇到的是認真,或是敗類型的檢察官,把證據留在自己身上最安全,最後記得態度要客氣。

第七要訣
如果有人傷亡不論是任何人應迅速打「一一九」尋求救護車將傷者送醫急救,切記千萬勿使用肇事車輛移送傷患,避免有畏罪潛逃之嫌,救護車離開時記得詢問傷者姓名並記下車號,如消防局應記下單位及送往之醫院。

第八要訣
要記得打「一一○」報警處理,由於保險申請或訴訟將以警方的紀錄為重要參考依據,因此車禍需要由警方到現場處理,對於警方應訊筆錄,現場測繪一定要詳實核對,有任何問題就要在現場一一提出。尤其各相關位置必須檢查無誤後才能簽名確認,同時最好記下警員姓名或代號及所屬單位。

第九要訣
最好「避免當場爭辯或和解」,因為肇事責任的判定較為複雜,一般情況雙方都要負擔一定的責任,一般車主並無法做出正確的判斷,此外,為了本身的安全,最好避免當街與對方爭辯,而在肇事責任為明確之前,最好不要與對方私下和解,以免影響日後訴訟及保險權益。

第十要訣
大部分車主擦撞後,都認為只是小事故,不想浪費時間,最好還是下車處理,且應詳查雙方車輛受損及人員傷亡狀況,並且互留車號、車型、姓名及聯絡方式,如果已經報警處李在警方為到達前不要隨便離開現場,以免事後被對方控訴為肇事逃逸而被加重法律責任。

第十一要訣
車主於必要時,最好能尋找現場目擊者並記下車號,如在十字路口則要注意「紅綠燈及時間」以作為日後訴訟的保留證人。

第十二要訣
有投保的車主記得要向保險公司報案,依保險法相關規定車主應於事故發生後立即告知保險公司。目前政府已規定強制汽、機車都要投保強制責任險,以保障車禍事故傷者權益。事故發生後車主即可利用強制保險證上各保險公司提供的○八○○電話,向所屬保險公司報案。如果事故非保障範圍,也可尋求保險公司協助。

第十三要訣
車主要在五日內提出書面理賠申請,根據現行汽車保險條例規定,不論是強制險或其他任意險的理賠申請。都應再事故發生後五日內辦理,因此,車主應攜帶駕照及印章到保險公司申請理賠,以免權益受損。

第十四要訣
如果車主雙方要達成和解,請注意和解細節。協調和解事宜時可透過各地調解委員會或警察局進行和解以保安全,和解時建議使用標準和解格式。並清楚載明和解內容,尤其遇有人員傷亡務必清楚載明此和解是否包含強制險理賠金,以及是否同時拋棄刑事及民事的權利,最後應注意與對方所有具賠償請求權的人完成和解手續。

事故現場處理方式

肇事情況一:輕微車損
停放中被撞致車身輕微受損
停放中被不明人士毀損或刮傷
駕駛不慎致車輛輕微受損,且未造成第三人受傷及財損
處理方式:
記下案發時間、地點,於五日內攜帶保險卡(單)、行照、駕照及保險人印章,將車開至原廠或指定修理廠估價後,辦理出險理賠事宜。

肇事情況二:自行撞毀或嚴重車損
車輛不慎翻車或起火燃燒,造成嚴重損傷
嚴重撞及路樹、電線桿或安全島等公物
停放中遭人惡意破壞,或被不明車輛嚴重撞擊

肇事情況三:與他車、第三人發生事故
與他車碰撞或被撞,致兩造雙方車輛受損
遭他車撞擊,肇事車輛逃逸
行進中不慎撞及路人,致其受傷或死亡

處理方式:
保留現場通知交通隊(110)或當地警方處理
記下對方車號、車主及駕駛人姓名、聯絡電話
儘速將傷患送醫,現場不要與對方和解
車主需於五日內攜帶保險卡(單)、行照、駕照、印章以及交通案件代保管物臨時收據,至原廠或保險公司指定服務廠,填具理賠申請書辦理出險事宜

肇事情況四:失竊
音響被竊
整車遭竊
處理方式:
立即至失竊所在地派出所備案
不管是否取得警方報案三聯單,車主均要攜帶保險卡(單)、行照(新領牌照申請書)、駕照、印章,至原廠或保險公司指定服務廠,申請理賠事宜。


和解談判的技巧
通常交通事故在釐清責任歸屬後,若無涉及刑事責任(過失致死),兩造雙方即可進入和解階段,但在和解談判的過程中,有許多注意事項是不能忽略的:
必須充分了解本身所投保的險種以及承保範圍,接著再看保額是多少錢,這樣才能知道自己保障在那裡。
如對方車輛為營業用車(如計程車、租賃車),會增加一筆營業損失賠償,最好先知道對方要求索賠金額。
發生交通事故若有人員受傷,和解前最好先取得醫院診斷證明書,或者醫療收據。
和解時最好有保險公司理賠員在場,若理賠員不能參與,則必須將對方要求金額告知理賠員,無論如何要先知道此案能獲得多少理賠,再與對方談和解。
千萬不要等和解完畢才告知保險公司,就如同先前所言,這時你已犯了私下和解的禁忌,保險公司會自行研判賠償你多少錢,而不受和解金額的約束。
要慎選和解的地點與場所,千萬不要在對造家中談,建議你在派出所或調解委員會內談判和解。
所有保險契約承保範圍的任何一次損失,被保險人均須先負擔約定之自付額,保險公司僅會對超過的損失部份負賠償之責。

結語
行車事故的發生,不是你我所願意看見的。以上只是本人就事故發生後雙方應注意的事項加以分析。當然不是一成不變的規則最好的情況,應是大家遵守交通規則、禮讓行人,不要讓事故發生同時也不是鼓勵大家興訟。最後敬祝大家行車平安。
資料來源:新竹市監理站http://csrc.edu.tw/trafic/%E8%BB%8A%E7%A6%8D%E8%99%95%E7%90%86%E8%A6%81%E8%A8%A3.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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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真的要告人,法院一樓通常設有訴訟輔導科,幫你單一窗口,影印(告對方要印一份給對方)、收費、填寫,通常還有郵局可以寄出給對方,法律扶助基金會也會駐點在法院,教你怎麼寫訴訟狀紙

法律扶助基金會-現場法律諮詢駐點一覽表
http://www.laf.org.tw/index.php?action=apply_detail&p=1&id=703

但是訴訟的事情有時想想還是留給真正司法上重大案件,退一步海闊天空,官司纏身跑很多次也很辛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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