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改懲戒法院

立法院於民國(下同)109年5月22日三讀通過公務員懲戒法和懲戒法院組織法修正案,將公務員懲戒制度改為一級二審,並正式將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更名為「懲戒法院」,大幅修正現行公務員懲戒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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