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教師兼任主管職務者,依規定給假期間,其本人及所兼主管職務之代理人之支領主管職務加給,比照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辦法規定辦理。
依據司法院釋字第三○八號解釋(兼任學校行政職務之教師,就其兼任之行政職務,則有公務員服務法之適用。)及銓敘部九十年六月十七日九十局給字第○二○○○六號書函(公立學校教師、研究人員兼任主管人員,依規定給假期間,其本人及所兼主管職務之代理人之支領主管職務加給一節,同意比照辦理。)訂定,本點未變更原支領方式。
三、教師兼任導師或擔任特殊教育者,事假及家庭照顧假每學年合計超過七日部分,不發給導師或特殊教育職務加給。教師兼任導師或擔任特殊教育者給假期間,由執行該職務之代理人,自實際代理之日起支給導師或特殊教育職務加給。
1.導師職務加給:
(1)被代理人(教師請假者):
a.事假及家庭照顧假每學年合計未超過七日部分,得支給導師職務加給。
b.事假及家庭照顧假每學年合計超過七日部分,不發給導師職務加給。
c.病假、婚假、娩假、喪假、公假等,得支給導師職務加給。
(2)代理人(執行該職務之代理人):
a.自實際代理之「日」起支給導師職務加給;代理「半日」無法支給導師職務加給。
b.具「導師」身分者代理導師職務,支給1份導師職務加給;教師兼任學校(日校)導師,同時代理附設補習學校或進修部、進修學校(以下簡稱附設學校)導師者,得支領二個導師職務加給;教師兼任附設學校導師,同時代理學校(日校)導師者,得支領二個導師職務加給。
c.具「兼任主管職務」身分者代理導師職務,依「公立中小學教師職務加給及工作費支給要點」辦理(以學校受有員額編制限制,並報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者為限)。
2.特殊教育職務加給:
(1)被代理人(教師請假者):
a.事假及家庭照顧假每學年合計未超過七日部分,得支給特殊教育職務加給。
b.事假及家庭照顧假每學年合計超過七日部分,不發給特殊教育職務加給。
c.病假、婚假、娩假、喪假、公假等,得支給特殊教育職務加給。
(2)代理人(執行該職務之代理人):
a.自實際代理之「日」起支給特殊教育職務加給;代理「半日」無法支給特殊教育職務加給。
b.具「特殊教育」身分者代理特殊教育職務,支給1份特殊教育職務加給。
c.未具「特殊教育」身分者代理特殊教育職務,支給1份特殊教育職務加給。
(特教班原則由特教教師擔任教學工作,惟教學現場態樣繁多,且學校行政工作需由教師擔任或支援,復考量學生受教權,爰未具特殊教育資格之專任教師可任代理工作。)
3.本基準係依據公立中小學教師職務加給及工作費支給要點第4點規定:「四、教師依規定給假期間或停聘等情形,其代理人及被代理人職務加給發給方式及相關扣(減)發基準,由本部定之。」訂定,爰教師依規定給假期間(如:補休),得適用本基準。
四、教師停聘期間,由執行該職務之代理人,自實際代理之日起支給職務加給。
1.教師停聘期間之薪給支給,業已於教師待遇條例及教師法明定,另為使執行該職務之代理人,得予支給職務加給,爰以明定。
2.教師停聘期間,執行該職務之代理人,得支給職務加給。
依據司法院釋字第三○八號解釋(兼任學校行政職務之教師,就其兼任之行政職務,則有公務員服務法之適用。)及銓敘部九十年六月十七日九十局給字第○二○○○六號書函(公立學校教師、研究人員兼任主管人員,依規定給假期間,其本人及所兼主管職務之代理人之支領主管職務加給一節,同意比照辦理。)訂定,本點未變更原支領方式。
三、教師兼任導師或擔任特殊教育者,事假及家庭照顧假每學年合計超過七日部分,不發給導師或特殊教育職務加給。教師兼任導師或擔任特殊教育者給假期間,由執行該職務之代理人,自實際代理之日起支給導師或特殊教育職務加給。
1.導師職務加給:
(1)被代理人(教師請假者):
a.事假及家庭照顧假每學年合計未超過七日部分,得支給導師職務加給。
b.事假及家庭照顧假每學年合計超過七日部分,不發給導師職務加給。
c.病假、婚假、娩假、喪假、公假等,得支給導師職務加給。
(2)代理人(執行該職務之代理人):
a.自實際代理之「日」起支給導師職務加給;代理「半日」無法支給導師職務加給。
b.具「導師」身分者代理導師職務,支給1份導師職務加給;教師兼任學校(日校)導師,同時代理附設補習學校或進修部、進修學校(以下簡稱附設學校)導師者,得支領二個導師職務加給;教師兼任附設學校導師,同時代理學校(日校)導師者,得支領二個導師職務加給。
c.具「兼任主管職務」身分者代理導師職務,依「公立中小學教師職務加給及工作費支給要點」辦理(以學校受有員額編制限制,並報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者為限)。
2.特殊教育職務加給:
(1)被代理人(教師請假者):
a.事假及家庭照顧假每學年合計未超過七日部分,得支給特殊教育職務加給。
b.事假及家庭照顧假每學年合計超過七日部分,不發給特殊教育職務加給。
c.病假、婚假、娩假、喪假、公假等,得支給特殊教育職務加給。
(2)代理人(執行該職務之代理人):
a.自實際代理之「日」起支給特殊教育職務加給;代理「半日」無法支給特殊教育職務加給。
b.具「特殊教育」身分者代理特殊教育職務,支給1份特殊教育職務加給。
c.未具「特殊教育」身分者代理特殊教育職務,支給1份特殊教育職務加給。
(特教班原則由特教教師擔任教學工作,惟教學現場態樣繁多,且學校行政工作需由教師擔任或支援,復考量學生受教權,爰未具特殊教育資格之專任教師可任代理工作。)
3.本基準係依據公立中小學教師職務加給及工作費支給要點第4點規定:「四、教師依規定給假期間或停聘等情形,其代理人及被代理人職務加給發給方式及相關扣(減)發基準,由本部定之。」訂定,爰教師依規定給假期間(如:補休),得適用本基準。
四、教師停聘期間,由執行該職務之代理人,自實際代理之日起支給職務加給。
1.教師停聘期間之薪給支給,業已於教師待遇條例及教師法明定,另為使執行該職務之代理人,得予支給職務加給,爰以明定。
2.教師停聘期間,執行該職務之代理人,得支給職務加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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