剛發現這個網站,輸入人名就幫你找出網誌、新聞、照片、影片.....我不喜歡這樣被侵犯隱私

I'm a small potatoes - 小人物狂想曲

最近在做隱私權的報告...一整個不喜歡這樣的網站

定義:
凡是關於個人的任何相關資料,自己能掌握並且不受到侵犯的權利,即為隱私權。
人權宣言第12條:任何人的私生活、家庭、住宅和通信不得任意干涉,他的榮譽和名譽不得加以攻擊。人人有權享受法律保護,以免受這種干涉或攻擊。

隱私權的內容
●為商業利益使用他人的姓名或肖像
●侵犯私人的財產,土地,干擾私人生活的寧靜
●公佈私人隱私資料使人困窘
●發佈某人的錯誤信息,把當事人以錯誤的形象呈現在大眾面前

憲法與法律保障人民的隱私權
憲法
(有沒有權利規範在憲法中,但是只有原則沒有詳細內容)
第12條:人民有秘密通訊之自由
第22條: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 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

社會秩序維護法:
(後果是付罰鍰給國家)
第83條第一款規定:「有左列各款行為之 一者,處新台幣六千元以下罰鍰:一、故意窺視他人臥室、浴室、廁所、更衣室、足以妨害其隱私者…」

民法:
(賠償給對方)
第195條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刑法第315-1條:
(追訴犯罪並且有案底,看是坐牢還是付罰金給國家)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 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誰會侵犯你的隱私權?科技發展、政府、網友、好友都會

事件一:救護車被擋事件
有網友在「推推王」、「Mobile01」等論壇發起人肉搜索車主,有網友在影片回應:
●車主,也就是當老媽的姓孫,家住新店豪宅區
●「老媽有出面叫記者不要追究…。」
●網友指出:「今天我有去SMART駕駛家附近逛逛,他家看樣子蠻有錢的,門禁森嚴,挺他的人一大堆…」
●在PTT新店版上,自稱是警察指出,「鄉民不要亂了,那個地址我可以確定是錯的,除非車籍跟他住的不同地方,否則是錯的。」

接著被被公開車籍資料(有網頁圖片)
網友撻伐成立活動(在facebook上公布車牌號碼並且成立遊行活動)

事件二、全民糾察隊
新聞一:民視新聞網2010/10/20 10:01
(個人看到違規行為便拍照上傳)
捷運上明文規定禁止飲食,卻還是有人違規,有民眾拍下有名少年卻在捷運上好整以暇的吃起麵來,而且不遠處就有一個禁止飲食的標語,不少常搭捷運的民眾看到這段影片,說這也太誇張。

新聞二:蘋果日報 2010年 08月18日
【洪哲政╱台北報導】
(也有照片包括孕婦+學生還有在場所有人的臉都沒有馬賽克處理)
兩位年輕正妹前天搭乘台北捷運坐在「博愛座」聊天,卻對站在一旁即將臨盆的孕婦視若無睹,看不慣的乘客拍下照片網貼臉書,網友留言痛罵:「沒教養,難道不識字嗎?」或反諷:「那兩個女生是殘障人士!」也有人認為品德教育出問題,學校要負最大責任。

事件三、國家帶頭公布隱私?(所以欠稅就沒隱私了?)

新聞一:全民盯 欠稅禁奢大戶
行政執行署將上網公告的欠稅大戶禁奢資料,包括滯欠金額、欠稅人姓名、住所等資料,且傾向公布照片,民眾可檢具相關人事時地物資料、照片、消費紀錄給行政執行署或各地執行處。

法務部官員表示,民眾檢舉欠稅大戶的奢華行為只要屬實,經執行官發出禁止命令給大戶,不准再有奢華行為,檢舉人就可獲1萬至3萬元,如能證明大戶違反禁止命令且被管收,檢舉人可獲3萬至10萬元,若因蒐證有合理的高額支出,最
高可領到20萬元;此外,經檢舉使欠稅大戶清償,可以清償金額5%計算,最高獲100萬元。前述3項檢舉類別,檢舉對象也可為同一人,獎金採累計,因此檢舉人最高可獲123萬元。


新聞二:治安監視器
(現代版的全民公敵?)
為了落實「治安零容忍」政策,台北市特別編列16億多元工程費用,在全市1萬1,500處治安要點設置1萬3,699支錄影監視器,希望藉由監視器全年無休及高科技的特性,發揮「保護合法,舉證非法」的效果。到民國 99年3月底,已經完成55%各項軟、硬體施工的進度,預計到民國100年1月全部都要完工,通過驗收後就可以正式啟用;到時候,市民的生命財產安全就能多一層保障。

如果報錯料怎麼辦?
新北市日前發生救護車出勤救人,在路上遭1名駕駛擋路、比中指嗆聲。網友發動人肉搜索,公布駕駛人及其家人身分。但前中國時報主筆蕭嘉慶一度被網友懷疑是駕駛父親,個人資料和臉書被公布,無端接到民眾來電謾罵與留言指責。

律師李傳侯表示,網友人肉搜索所能查到的資料,都屬已公開資料,就算將來修正後的個人資料保護法上路,也沒有違反個資法的問題,但若人肉搜索爆錯料,顯然未能善盡查證責任,當事人是可以對網友提出民事求償。

政治大學法律系助理教授劉定基表示,新修正的個資法還沒正式施行,網友搜索、並在網路公開個人資訊是否違法,還有待討論,以蕭嘉慶的例子,重點在於當事人能否提出烏龍爆料使他人格受損、社會地位降低的證據,若有,確可能吃上官司。

1. 界定隱私的區分
2. 不相干的人怎麼辦?
3. 做錯事就無隱私嗎?
4. 犯法才是??犯道德?道德犯錯但不致犯罪可以嗎?
5. 由監視器防治安討論,自由主義vs.社群主義
自由主義來說連拍到我家門口即使我沒做犯錯的事情都是不可以的、侵權的
社群主義是強調保障治安所以個人隱私可以被抑制



要聚焦到三大主題:
1. 公眾人物與媒體的關係,水能載舟亦能覆舟
2. 媒體何時會過度?
3. 媒體誤報的時候怎麼辦?可以設計同理心如果你是被誤報的人感受如何?媒體該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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