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維護網際網路使用的便利,提升網路環境之安全與效率,行政院日前通過「濫發商業電子郵件管理條例」草案,未來若收到濫發的商業電子郵件,收信人可向違法的發信人請求每封郵件新台幣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民事損害賠償。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指出,國內濫發商業電子郵件情況日趨嚴重,1997年約有1千多億封電子商業郵件,雖然透過電子技術阻擋約870億封郵件,但仍會對使用者造成干擾,因此希望透過立法,降低民眾及服務提供者雙重資源的額外損耗,以加強保障民眾的通信權益及消費者利益。

「濫發商業電子郵件管理條例」草案中規定,未來將採取「默示拒絕」機制,發信人在首次傳送商業電子郵件時,必須於郵件內載明若收信人沒有回傳,就視同拒絕繼續接收,且發信人必須提供免費回傳機制,以利收信人回應願意接收或拒絕接收後續來信。發信人也必須於主旨欄加註廣告或商業等標示、郵件內應提供相關聯絡的資訊,若違反規定,收信人可透過財團法人以團體訴訟的方式,請求民事損害賠償。

NCC指出,草案授權服務提供者,當發信人進行「字典式濫發」的違法行為時,可以做出拒絕傳遞或接收該類電子郵件的中斷服務措施,並提供適當申訴管道處理爭議案件,以降低服務提供者的損害。

同時,草案第8條也規範廣告主或廣告代理商明知發送人違反相關規定,仍代為發送郵件,或沒有經過同意蒐集電子郵件位址或出售者,也必須與發信人連帶負起損害賠償責任。

此外,為便利收信人向濫發人提出團體訴訟,明定團體訴訟機構經NCC同意,可向服務提供者、廣告主或廣告代理商要求提供濫發人資料,對無正當理由不提供者定有罰責。而對團體訴訟機構違法使用發信人資料時,亦定有罰責。相關防制垃圾郵件請參考http://www.ncc.gov.tw/antispam/index_law.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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