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個言跟我說說話吧,這裡沒有收錢的廣告試用,都是我買過用過的,請安心服用。網誌就是生活日記,很多作品不是很漂亮,但是就是拋磚引玉有個新的idea,你也可以做到
- Jun 21 Tue 2016 07:45
台茂點爭鮮 magic touch - 新幹線送來的壽司
- Jun 20 Mon 2016 06:55
在家做餅乾DIY超簡單只需要糖、麵粉、雞蛋、奶油
- Jun 20 Mon 2016 06:38
我就要你好好的 - 電影原著 me before you(有雷)
- Jun 19 Sun 2016 22:04
這幾天的天空好漂亮
- Jun 19 Sun 2016 21:52
shiseido 安耐曬 - 金鑽高效防曬露
- Jun 19 Sun 2016 20:32
我(和愛德華)的第一組樂高 - 樂高監獄島
- Jun 17 Fri 2016 20:37
(尚未設定標題)
- Jun 17 Fri 2016 07:56
又‧吳海英 - 愛情是什麼,吉他譜
- Jun 17 Fri 2016 04:27
2016台中大安濱海國際沙雕展
- Jun 13 Mon 2016 13:37
技職教師應具備一年以上業界經驗
技術及職業教育法第25條規定:「(第一項)技職校院專業科目或技術科目之教師,應具備一年以上與任教領域相關之業界實務工作經驗。但本法施行前已在職之專任合格教師,不在此限。(第二項)前項與任教領域相關之業界實務工作經驗之認定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http://edu.law.moe.gov.tw/LawContentDetails.aspx?id=GL001405&KeyWordHL=
http://edu.law.moe.gov.tw/LawContentDetails.aspx?id=GL001405&KeyWordHL=
- Jun 08 Wed 2016 05:38
中壢室內兒童樂園bon bon city
- Jun 06 Mon 2016 19:57
賣掉老爸的勞力士了 - 日商耐得
- Jun 05 Sun 2016 07:22
終於在八里買完廚具+三機+系統家具衣櫃了
上週參加完我的設計師的教堂婚禮,我們是從幼稚園到國小到國中,教會教友一直到高中,因為新家的裝潢,讓我們又聚在一起,在婚禮上看到所有我小時候的朋友們,感觸良多,能找到熟識的人做真的很好,這週去挑廚具前,我們也先做了非常多功課,除了上網找很多圖樣,還去了桃園南崁的特力屋,以及三峽的裝潢店面展示,質料上有喜歡的,價格上都不美麗,三峽的店面甚至非常老實的告訴我,他們是做設計,但是不鏽鋼廚具還是找八里的廠商,所以如果單純不鏽鋼廚具,不如直接去八里找,但至少所有的式樣自己都有個底,本來又想自己跑一趟八里,可是八里這麼多間,到底要找哪一家呢(我老家在關渡,所以知道八里整條有超多板材、工廠)所以這次去挑,也是我的設計師試過很多家之後,穩定又信賴所選的工廠。
然後我本來還有一個心態就是好想買現場展示品出清,像是這組就超美,實木門板+鐵件,之前在網路上看到一個義大利不鏽鋼品牌,七十幾萬的展示品,五折之後也還要三十多萬....昨天去選的時候,因為老闆娘他們也有更新很多展示,現場也有幾組展示品,價格也不貴,想想還是不妥,第一個是尺寸與我家不合,第二個是我們自己家已經有設計的風格.....但是這組我真的好喜歡啊
- Jun 01 Wed 2016 06:35
林可可家的牧場 - 親子寵物友善餐廳
- Jun 01 Wed 2016 05:29
可以在紙上玩的親子遊戲
列出目前有跟小孩玩過好玩的紙上遊戲,從2歲到12歲
家裡親戚的孩子三歲的時候可以教他玩畫畫,買一本簡單的畫畫技法,就是每個格子教你畫出一個圓、加上眼睛、加上手腳,一步驟一步驟,類似這個卡通簡筆畫法
小女生會很喜歡這種簡單畫出卡通人物的方式,小男生比較喜歡迷宮,例如這個幼兒基礎練習 創意運筆:可愛動物‧交通工具‧趣味迷宮‧數字連線
- May 30 Mon 2016 05:41
機動戰甲 - 媲美明日邊界的機器人
- May 30 Mon 2016 04:16
這句話聽完以後我都不問了
- May 29 Sun 2016 02:32
教師不用聘的事項
各級學校、機構除依前項規定辦理外,並應依下列方式查詢擬聘任人員有無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1條第1項第1款至第6款情事或教師法第14條第1項第1款至第6款情事,被請求查詢之機關應協助查復:
一、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1條第1項第1款至第3款、第5款或教師法第14條第1項第1款至第3款或第5款情事:
(一)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於每年6月10日(按:105年6月10日)...前將所屬或核准立案之學校、機構查詢名冊報本部(按:教育部),由本部核轉法務部查詢。
(二)本部所屬或核准立案之學校、機構應於前目所定期限前將查詢名冊報本部核轉法務部查詢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1條
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為教育人員;其已任用者,應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或免職:
一、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1條第1項第1款至第3款、第5款或教師法第14條第1項第1款至第3款或第5款情事:
(一)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於每年6月10日(按:105年6月10日)...前將所屬或核准立案之學校、機構查詢名冊報本部(按:教育部),由本部核轉法務部查詢。
(二)本部所屬或核准立案之學校、機構應於前目所定期限前將查詢名冊報本部核轉法務部查詢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1條
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為教育人員;其已任用者,應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或免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