輔助成年監護的新法制
葉雪鵬(曾任最高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
本年五月二十三日公布,將於一年六個月後施行的民法部分修正法條,其中最令人重視的應該是徹底翻修了現行法規定的「禁治產」制度,改為成年監護的新制度,尤其是新增訂的輔助監護的新制,將民法實施多年所採取的「禁治產」一級制,一舉改為成年監護的二級制,的確造福了許許多多精神障礙、心智缺陷的不幸人!因為依據修正前的舊法所規定的禁治產單軌制,如果被認定合於禁治產的要件,法院唯有依法宣告禁治產。別無他法可循。而禁治產人無行為能力,為修法前第十五條所明定,人一旦被宣告為禁治產人,即成為無行為能力人,中間毫無彈性,禁治產人無行為能力,除了不能治理自己的財產以外,有些法令還特別規定禁治產人不得擔任某些職務,像公務人員與一些專業技師職業與一些團體的會員,且無選舉權便是,這對一個本具有行為能力人的權利影響至大。民法就自然人的行為能力來說,也分成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以及有完全行為能力人三個層次,接受監護宣告的人精神狀態,也不是單純的只有健全或不健全的兩極關係,應該還有中間地帶的存在。使這些精神有欠缺的人也享有三個等級分的行為能力,才符合社會的需求與維護他們的權益。
這次修法,除將第十五條的「禁治產人,無行為能力。」修正為;「受監護宣告之人,無行為能力。」以外,對於禁治產人的行為能力中間地帶問題,是增訂了第十五條之一的法條來解決,這新增的法條第一項是這樣規定的:「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其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顯有不足者,法院得因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聲請,為輔助之宣告。」從這新訂條文的內容來看,與修正後的第十四條第一項相較,幾乎雷同,只是「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顯有不足者」一點稍有差別而己。若採取兩極化的制度,將這些辨識能力「顯有不足」的人,即視同無行為能力人,對這些稍欠辨識能力的人來說,顯然有失公平。這次修法增設中間地帶,將他們列為「輔助宣告」的人,自有必要。至於輔助宣告的請聲人,與修正的第十四條第一項的聲請監護宣告者相同,包括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內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與基於公益的檢察官、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經過這些有權聲請者的聲請,法院才能作出是否為輔助宣告的裁定。第二項係規定:「受輔助之原因消滅時,法院應依前項聲請權人之聲請,撤銷其宣告。」這項條文與修正第十四條第二項的立法意旨相同,受輔助宣告的原因消滅,法院基於不告不理的原則,也不能逕自撤銷,必須等待有聲請權者的聲請,方得撤銷輔助宣告。第三項是規定:「受輔助宣告之人有受監護之必要者,法院得依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變更為監護之宣告。」人的精神狀況,有時難以掌握,在聲請輔助宣告當時,精神狀況對辨識意思表示的能力,僅是稍嫌不足,但於法院調查審理中,發覺其辨識能力,已達到需要為監護宣告的程度,法院即可依這一項逕行裁定為監護的宣告,不必先駁回輔助的聲請,再依聲請為監護的宣告,以節省程序。修正的第十四條第三項也是基於相同的理由而為規定,容許法院在審理聲請監護的事件過程中,發現被聲請人的辨識能力只是稍差,尚未達到需要監護的程度,也可逕依修正的第十五條之一的第一項,為輔助的宣告。
受輔助宣告的人的辨識意思表示的能力,顯然較正常人為差,如任其恣意胡為,不只是損害其本人的權益,也影響到社會上交易的安全。為維護受輔助宣告的人權益,這次修法,並在民法親屬編第四章中,增訂第一千一百十三條之一的條文,於第一項內明定「受輔助宣告之人,應置輔助人。」依總則編新增的第十五條之二第一項的規定:「受輔助宣告之人為下列行為時,應經輔助人同意。但純獲法律上利益,或依其年齡及身分、日常生活所必需者,不在此限:
一、為獨資、合夥營業或為法人之負責人。
二、為消費借貸、消費寄託、保證、贈與或信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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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Nov 28 Fri 2008 09:40
訪視輔助成年監護的新法制
- Nov 28 Fri 2008 09:38
訪視強制猥褻五秒或十秒
話題不斷的「十秒」、「五秒」
葉雪鵬(曾任最高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
最近的一段時期裡,不問是各類媒體或者是網路,所交集的話題,很多都與「十秒」、「五秒」有關。雖然十秒或五秒只是一瞬間的時間單位,有的短短的十秒、五秒威力可大得驚人,像我們記憶猶新的「九二一」與最近的四川汶川發生的大地震,許多人的生命與財產,還不是都在山崩地裂的那十秒或五秒之間毀於一旦。現在要談論的話題雖然不是大地震中毀滅性的十秒、五秒那麼可怕,但是在我們的平靜的社會與司法界,卻像被投下一顆震撼彈,掀起洶湧的波濤,就連平日沈默寡言的人,也發出平時難得聽見的聲音。這震撼彈不但在臺灣島上震得沸沸揚揚,連大陸地區和香港等地的網友,也都湊上一腳,冷嘲熱諷地加入討論,表達他們對這事件的關心與看法。真是難得一見的盛況。
促成這件社會大眾關注,造成熱烈討論的話題,原只是承辦眾多審判刑事案件法官眼中平淡無奇的通常案件,不會加以特別注意,料想不到會在判決後這小小的案件竟然造成大風波。
根據網路上顯示的資料,與上面提到的「十秒」有關的案件,發生在民國九十五年的十一月間,彰化縣的員林鎮舉辦內衣特賣會,一位女子在會場中突然遭到一位男子摸胸,後來這位男子被檢察官用「強制猥褻」的罪名提起公訴,彰化地方法院以短暫的十秒鐘,無法引起加害者的性慾為由,判決被告無罪。檢察官不服提起上訴,今年的二月間,上訴審的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已經將原判決撤銷,認為被告強制猥褻罪成立,改判有期徒刑三個月。本來這件不當的判決,已經得到審級上的救濟,事情應該告一段落,不料事隔不久,同法院又作出一件強制猥褻行為只有五秒鐘,認為不應成立強制猥褻罪而判決無罪。這件案件起訴的犯罪事實,是去年的九月間,居住彰化縣的一位廖姓男子,強行「舌吻」前妻的十三歲女兒達五秒鐘,也被以類似的理由判決無罪,檢方不服已提起上訴,上級審法院目前尚未作出判決。
類此似是似非的案件被新聞媒體大幅報導後,起而效尤者竟大有人在,今年的六月間,宜蘭有一位林姓男子,尾隨一位女子進入電梯,乘機襲胸並意圖不軌。經警逮捕後還辯稱「自己只摸了六秒,應該不成立犯罪。」不過警方不吃這一套,仍以強制猥褻罪移送法辦。同月,彰化一位葉姓女子在一家KTV的電梯裡被一位男子偷捏臀部,要求對方道歉,對方竟對她嗆聲說:「我只摸妳一下,又沒超過五秒,要告妳去告啊!反正法院會判我無罪。」類似這些案例,這裡只是略舉一、二,搜尋網路還可以得到更多的資訊。人的慾念,是由神經來傳導,速度有如電光火石,難以具體的數字單位作為個別案件認定犯罪事實的標準,以致某些深具犯罪故意的「鹹豬手」們,為了滿足個人的慾念,以這些十秒、五秒可以為無罪判決作為檔箭牌,恣意胡為,雖然為時只有短短的幾秒鐘,他的強制猥褻目的已經達到了!至於被害人是不是因為他的行為,引發性的感受或慾念,原不是他的犯意所在,如果真的還有進一步的想法,因為行為的短暫無從達成目的,那是屬於是否成立其他罪名的問題。現在法院卻賦予強制猥褻者「十秒、五秒」的保護傘,對蓄意為這種行為的人來說,那可真是賺到了!難怪有人因見有「便宜」可賺而跟進。另外,用同樣因時間過短,不成立「猥褻」的理論,來探討那些喜歡在公共場所對女性同胞「獻寶」,開合之間僅需時一、二秒的「溜鳥俠」,豈非也成為無法可治的一族?
由於「十秒」、「五秒」讀秒判決的出現,造成一些歹徒存著僥倖心態起而效尤,為社會治安帶來不安,尤其是潔身自愛的婦女們,如何仰賴法律保護她們對性自主的權利?成為憂心忡忡的大問題!幸好有多位女權維護工作者出而為這些問題大聲疾呼,要各界重視問題所在,在她們不斷的努力下,已經獲致各方對這問題正視的回應,未來應可將婦女們的恐懼感慢慢地自她們的內心中消除!
- Nov 28 Fri 2008 09:30
訪視民法繼承Q&A
繼承,原來如此
-民法繼承Q&A-
例言
我國民法繼承編採取概括繼承原則,原則上由繼承人當然且包括的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但另設有限定繼承及拋棄繼承制度,使繼承人有選擇的權利。但社會上仍有許多人因為不知道或不了解民法繼承編之規定,而未能及時依法主張權益,以致承受繼承債務。
法務部有鑑於此,在96年底與立法院合力推動完成修法工作,增訂三大保護措施(如附圖),包括(一)保護對象為無行為能力及限制行為能力之繼承人對於繼承債務採取限定責任;(二)限縮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保證債務之責任;(三)延長繼承人主張限定和拋棄繼承之期間。而上開規定已於今(97)年1月2日公布、同年1月4日施行。
- Nov 28 Fri 2008 09:29
訪視民法總則修正說明
民法總則編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
現行民法監護制度,主要係規定於親屬編第四章「監護」,其中第一節係「未成年人之監護」,第二節為「禁治產人之監護」;至於禁治產宣告之要件及其撤銷,則規定於總則編第二章第一節。其中有關禁治產宣告及禁治產人之監護部分,社會各界迭有反應規定過於簡略,不僅無法周延保障成年禁治產人之權益,同時亦難以因應高齡化社會所衍生之成年監護問題。
為此,法務部乃於九十一年間委託進行「民法成年監護制度之研究」;研究結論建議修正民法中之禁治產宣告制度。嗣後部分民間社會福利團體亦針對民法成年監護規定,提出具體修法建議。鑑於民法係規範民事法律關係之普通法,影響層面廣大,為求集思廣益,並瞭解實務運作產生之相關疑義,法務部乃於九十二年五月間邀集學者、專家、相關機關及部分民間團體召開座談會,各界意見咸認民法禁治產宣告制度之修正,已刻不容緩。緣此,法務部遂於九十二年九月間,邀請學者、專家組成「民法禁治產宣告及成年監護制度研究修正專案小組」,於九十三年底彙整完成民法總則編、總則施行法、親屬編、親屬編施行法等相關規定修正草案。
嗣因現行民法親屬編第四章第二節有關禁治產之監護部分,除該節訂有規定者外,係準用關於未成年人監護之規定(第一千一百十三條第一項參照),顯見成年人之監護與未成年人之監護息息相關,有一併修正之必要。準此,法務部乃邀請學者、專家組成「民法未成年人監護研究修正專案小組」。九十四年九月,法務部召開「民法禁治產宣告及成年監護制度研究修正專案小組」及「民法未成年人監護研究修正專案小組」之聯席會議,共同討論有關成年人監護及未成年人監護之修正草案;另配合修正本法條文用語與現行法制體例不符部分,爰擬具「民法總則編」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鑒於現行「禁治產」之用語,僅有「禁止管理自己財產」之意,無法彰顯成年監護制度重在保護受監護宣告之人,維護其人格尊嚴,並確保其權益之意旨,爰將現行民法總則編第十四條「禁治產」之用語,修正為「監護」。又有關禁治產宣告之要件,其規定未臻明確,實務上適用易滋疑義,爰予修正,並明定受監護之原因消滅時應撤銷監護之宣告。另現行有關得向法院聲請宣告禁治產之聲請權人範圍過狹,不符實際所需,爰予修正擴大,俾便各界善加利用成年監護制度。(修正條文第十四條第一項及第二項)
二、受監護宣告之人,無行為能力。(修正條文第十五條)
三、現行禁治產宣告規定,係採宣告禁治產一級制,缺乏彈性,且不符社會需求,爰於監護宣告之外,增加「輔助之宣告」,並明定適用之要件、聲請權人之範圍及受輔助之原因消滅時應撤銷輔助之宣告。又監護之宣告與輔助之宣告,其差別係以受宣告人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程度為標準,然此種精神狀態可能有所變動,爰明定二者間轉換適用之情形。(修正條文第十四條第三項、第四項及第十五條之一)
- Nov 28 Fri 2008 09:28
訪視民法總則修正條文
民法總則編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第十四條 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法院得因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聲請,為監護之宣告。
受監護之原因消滅時,法院應依前項聲請權人之聲請,撤銷其宣告。
法院對於監護之聲請,認為未達第一項之程度者,得依第十五條之一第一項規定,為輔助之宣告。
受監護之原因消滅,而仍有輔助之必要者,法院得依第十五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變更為輔助之宣告。 第十四條 對於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致不能處理自己事務者,法院得因本人、配偶、最近親屬二人或檢察官之聲請,宣告禁治產。
禁治產之原因消滅時,應撤銷其宣告。 一、本次修正「成年監護制度」,重在保護受監護宣告之人,維護其人格尊嚴,並確保其權益。鑒於現行「禁治產」之用語,僅有「禁止管理自己財產」之意,無法顯示修法意旨,爰將本條「禁治產」,修正為「監護」。另第十五條「禁治產人」,並配合修正為「受監護宣告之人」。
- Nov 28 Fri 2008 09:27
訪視2008.5.23民法修正條文
民法親屬編及其施行法(監護部分)
民法總則編及其施行法(禁治產部分)
修正條文對照表
( 97年5月23 日修正公布條文)
一、民法總則編部分修正條文對照表
中華民國97年5月23日
- Nov 28 Fri 2008 09:25
訪視大法官解釋633-646解釋文
大法官解釋:
1 解釋字號: 釋字 第 646 號
解 釋 文: 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違反第十五條規定者,處行為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對未辦理營利事業登記而經營電子
遊戲場業者,科處刑罰,旨在杜絕業者規避辦理營利事業登記所需之營業分級、營業機具、營業場所等項目之查驗,以事前防止諸如賭博等威脅社會安寧、公共安全與危害國民,特別是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全發展之情事,
目的洵屬正當,所採取之手段對目的之達成亦屬必要,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之意旨,與憲法第八條、第十五條規定尚無牴觸。
2 解釋字號: 釋字 第 645 號
解 釋 文: 一、公民投票法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立法院對於第二條第二項第三款之事項,認有進行公民投票之必要者,得附具主文、理由書,經立法院院會通過後,交由中央選舉委員會辦理公民投票。」旨在使立法院就重大政策之爭議,而有由人民直接決定之必要者,得交付公民投票,由人民直接決定之,並不違反我國憲政體制為代議民主之原則,亦符合憲法主權在民與人民有創制、複決權之意旨;此一規定於立法院行使憲法所賦予之權限範圍內,且不違反憲法權力分立之基本原則下,與憲法尚無牴觸。
- Nov 28 Fri 2008 08:54
以後跟著我就對了
- Nov 25 Tue 2008 23:02
裝睡
- Nov 24 Mon 2008 20:26
是聖誕禮物出現?
![R1067933.JPG R1067933.JPG](https://imageproxy.pixnet.cc/imgproxy?url=https://farm4.static.flickr.com/3167/3056032918_1a7eed81ce.jpg&width=500&height=375)
今天開車去學校,回家的時候有點累,要關車門的時候突然發現,!!車上有台kolin電磁爐,前兩天婉婷才說想買給她老爸,我爸則是跟我指明了要"弟一夫人悶燒鍋"(我沒寫錯喔,很像是仿的...),所以突然發現後座有台這個東西,大喜阿!小寶真了解我,雖然沒有鍋寶蒸煮鍋組(結了婚就喜歡週日下午看購物頻道.....),不過有電磁爐也超讚的啦~~
結果,回到家才發現,小寶說那是海豚先生放在車上的,是他們家的啦,!!!!哼~我沒有。
順道一提,我老爸老媽好喜歡吃燉的嫩嫩的,骨肉分離的(這是婉婷的形容詞,聽起來不知道哪裡怪....),就是夾起雞腿可以骨頭拆開的那種...於是某天我看購物頻道買一鍋送一鍋,"鍋寶平底鍋送蒸煮鍋+勞斯來斯級湯勺",兩鍋一勺共1980,真是划算,網址在此:
- Nov 24 Mon 2008 20:17
過年來我家打牌吧
- Nov 24 Mon 2008 20:00
伊聖詩ESCENTS的滅火專家
前兩天去台中買了三罐這個東西,這是使用茶樹精油、天竺葵、紫草等花草精油搭配的,這個系列總共有三款,一款是感冒剋星,一個是消除痘,前面兩個的味道我實在無法接受,唯有這個我好喜歡,不是浪漫的味道,是滿提神又清新的味道,本來我來是要提神醒腦,後來才發現這個的功用是塗在傷口上殺菌。
更妙的是我發現網路上有一個人有特殊體質,一年得到一次皰疹就快要瘋掉了,這個人他寫他的體質是一個月兩次~~~兩次~~~~媽唷~而且她寫,皰疹會經由共用護唇膏.......得過一次永遠會在同一個地方長......記得我問阿秀嘴角怎麼了,她說長皰疹,我再問她怎麼突出來了,她一臉很無奈的說,連長兩次在同個地方...
請看本篇:阿喵久病成良醫心得
- Nov 24 Mon 2008 16:30
偽造貨幣及有價證券
偽造貨幣罪:
刑法第 5 條 本法於凡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下列各罪者,適用之:
一、內亂罪。
二、外患罪。
三、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一百三十六條及第一百三十八條之妨害公務罪。
四、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一及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二之公共危險罪。
五、偽造貨幣罪。
- Nov 24 Mon 2008 10:54
造型蛋糕訂做海綿寶寶
- Nov 23 Sun 2008 22:37
景美女中取景的電影"渺渺"
- Nov 23 Sun 2008 22:12
一個故事
由於現代少子化,每家小孩生的都比較少,孤獨的小孩必須要自己解決問題,在成長的過程中,於是小孩學會自己解決問題,學會找到自己的方式與社會溝通,找到最好的方式,找到對自己最有益處的方式,為了生存。
但是問題來了,小孩不只跟自己相處,他要跟社會互動溝通,所以當跟社會中的其他個體戶動時,小孩在自己成長過程中有許多的方式解決,他也希望能提供自己解決問題的方式、看法、價值觀,小孩變得相當有主見,但是對別的個體來說,小孩相當有意見。
當別的個體認為小孩有太多意見的時候,小孩會吃驚的反問:我的方式不是比較有效率與正確嗎?我有我的需求和理由阿。
當然別人也無從反駁,只是,有些時候適合配合與尊重,適合閉嘴,太個人主義真是件煩惱的事情。
- Nov 23 Sun 2008 17:14
穀東俱樂部
今天我跟小寶說,以後我們如果有小孩,記得我們要裝窮一點,最好可去打工賺錢,就是拿錢給別人演戲假裝我們很窮,帶孩子去打些零工,體會工作辛苦,金錢不可亂用。
這時候小寶就告訴我,在宜蘭有一個地方可以這樣體驗,有一群人會幫你管理你的稻穀,但是定期要去,他曾想做關於這個產業的報告,名稱叫做"穀東俱樂部",請看這個部落格,我衷心的希望這樣的一個想法與經營可以永續,至少....等我有小孩的時候還能去到那裏。
以下是他們網站的簡介:
一九七○年生的賴青松是現在所謂U-Turn族的代表,從小走社會標榜的價值路線,卻在即將面對中年時,厭倦城市,想擁有田園夢,回歸阿公那一代對土地的疼惜,陪著下一代,找回心中的夢田。 深具環保意識的賴青松,決定完全不使用農藥與化學肥料的自然栽培法,一個人照顧五甲大的地,種植出無污染香甜的稻米,也將日本共同購買經驗帶回台灣,成立穀東俱樂部,只要出資,大家就成為這片稻田的穀東,委託賴青松種植,就能天天吃到自己種的,最自然的稻米。 (轉載自民視異言堂文稿)
榖東俱樂部通訊
- Nov 22 Sat 2008 15:10
人總要死過一回
今天看到travel頻道,講刺青Tat Too的行業,有一個歌手去刺青,他發行的專輯叫做"她",刺青的女師傅幫他刺了一個"她",他說:"人生中總有一個女人讓你死過一遍,徹底的死過一遍,然後,你才能被激發,去做一些原本不會做的事情"
- Nov 21 Fri 2008 10:38
聽陳珊妮演歌,療愛的傷
應該怎麼說呢...很多人的求學生活都能拍成偶像劇吧,只要你想的到的情節,愛恨情愁、生離死別都交織在學校生活。
他是一個像王子一樣的人,待人溫柔又有義氣,而他只喜歡她,他說:"每次她離開我的房間,都會留下屬於她的味道,留下一屋子的我靜靜思念著她,儘管我們只是朋友,儘管我總是聽她說愛情的苦,儘管她知道我一直在等待著她。"
某個夜裡,我接到他突然病逝的消息,難過不能自己,這樣好的一個人,卻受病魔折磨,而她,在失去後才驚覺自己對他的依賴和愛...。
還有一個他,始終深深愛著她、追求著她,保持著深情姿態,但後來漸漸了解,這樣的形貌只是為了讓他追求玩騙更多女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