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司法院公布大法官第666號解釋文認定,現在的法律只罰娼不罰嫖是違憲違反憲法第七條的平等原則,從2011年開始這項違憲案開始生效,希望這兩年的過渡期,能輔導性工作者重新就業或宣導安全性行為,兩年後再由立法或行政機關訂定法律或行政命令,社運團體樂觀其成,希望未來的立法方向傾向管制地點,而不是管制性行為。
性工作者站上第一線,希望捍衛自己的工作權,但按照目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0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意圖得利與人姦、宿者,處以三日以下拘留或新台幣三萬元以下罰鍰,而且罰娼不罰嫖,現在大法官作出第666號解釋文,認定違憲,違反憲法第七條的平等原則。
這項違憲案直到2011年才開始生效,希望經過這兩年的時間,慢慢輔導性工作者重新就業或實施各種健康檢查並宣導安全性行為,兩年過後,再透過立法或行政命令來落實,這讓長期爭取性工作平等的社運團體非常開心。
到釋憲案生效的這段緩衝期,司法院表示,如果還是有性工作者從事性交易被抓,法官得以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9條,減輕或免除刑責,也可以按照大法官釋憲,不得判刑。
記者 林欣儀 陳保羅 台北報導
大法官釋憲條列點此,整理如下
釋字第535號 警察勤務條例實施臨檢之規定違憲?
釋字第649號 身心障礙者保護法按摩業專由視障者從事之規定違憲?
釋字第653號 羈押法第六條及其施行細則第十四條第一項違憲?
釋字第664號 少年事件法就常逃學逃家虞犯少年收容感化教育之規定違憲?
釋字第666號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十條第一項第一款意圖得利與人姦宿處罰鍰規定違憲?(罰娼不罰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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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Jun 10 Fri 2011 11:40
罰娼不罰嫖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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