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的構成要件有三:構成要件該當性、違法性和有責性,而某人做了一件事情本身是違法的,卻因下列幾項事由使得違法的要件被阻卻了,稱為阻卻違法事由
●阻卻違法事由:
依法令的行為
公務員依上級命令
業務上正當行為
正當防衛
避免緊急危難
●另外有阻卻違法責任:
責任能力:年齡、精神、生理
責任條件:故意、過失
其中故意又分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直接故意是明知而為之,間接故意又分不確定故意(但仍希望)、未必故意(放任)
●超法規阻卻違法事由:
是基於「實質的違法性」而來。未見諸法文卻依然具有排除違法性之效力者,則稱「超法規」阻卻違法事由。
.超法規阻卻違法的一般要件:
I、被害者承諾之行為:甲乙打賭,打賭輸的人,被打兩巴掌。
II、推定承諾之行為:甲一家四口瓦斯中毒,乙破門而入救甲全家。
III、義務之衝突。
IV、安樂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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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主好, 今天在自由電子報有一則讀者投書,標題是「風險阻卻違法」,我不了解意思,就Google「阻卻違法」而發現你的說明。 還是不清楚,希望能有更多舉例說明,幫助我了解「阻卻違法」的意思,於是我在另一個網站查到相關說明。 詳見http://book.law119.com.tw/viewlawbook_people.asp?idno=595&aklink= 該網站並沒有說明「超法規阻卻違法事由」。 但是由該網站的說明,我覺得版主所舉例的: 甲一家四口瓦斯中毒,乙破門而入救甲全家。 好像屬於「避免緊急危難」: 刑法第24條第1項規定:「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為,不罰。但避難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不知道我的理解是否正確?
憲法上對自由權的限制: 1.防止妨礙他人自由。 2.避免緊急危難。 3.維持社會秩序。 4.增進公共利益。 刑法上認定犯罪有三個要件: 1.該當性 2.違法性 3.有責性 當阻卻違法的事由發生,可使刑法的有責性被阻卻掉,例如醫生原本使刀開刀,符合刑法傷害罪,因他為業務上的正常行為,阻卻掉傷害罪,不用負刑責。 兩者意思相近,但適用法律不同。另外超阻卻違法那個例子,本來我破門而入可能負毀損罪,但因預期對方會承諾允許我,所以可阻卻掉我破門的毀損 法律的條文很多不是字面解釋,要去看法學緒論或某法的專書 最後我google了一下風險阻卻違法那個電子報,首先,那並不是法學上正式分類的名詞,作者意思大概是說(我在手機上大略看):目前討論醫生救人致死是否要被判刑,如果醫生救人會擔心反被判刑,社會會停滯 應重視過程品質,而不是只要是醫生救人就可免除傷害,殺人罪,高風險的職業也有業務過失致死加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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