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的構成要件有三:構成要件該當性、違法性和有責性,而某人做了一件事情本身是違法的,卻因下列幾項事由使得違法的要件被阻卻了,稱為阻卻違法事由 ●阻卻違法事由: 依法令的行為 公務員依上級命令 業務上正當行為 正當防衛 避免緊急危難 ●另外有阻卻違法責任: 責任能力:年齡、精神、生理 責任條件:故意、過失 其中故意又分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直接故意是明知而為之,間接故意又分不確定故意(但仍希望)、未必故意(放任) ●超法規阻卻違法事由: 是基於「實質的違法性」而來。未見諸法文卻依然具有排除違法性之效力者,則稱「超法規」阻卻違法事由。 .超法規阻卻違法的一般要件:  I、被害者承諾之行為:甲乙打賭,打賭輸的人,被打兩巴掌。  II、推定承諾之行為:甲一家四口瓦斯中毒,乙破門而入救甲全家。  III、義務之衝突。  IV、安樂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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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貓撿到的幸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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