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不辦登記,招來什麼後果?
葉雪鵬(曾任最高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
民法親屬編的修正法條,是在今年的五月四日經過立法院三讀通過。並經 過 總統在同月二十六日公布施行,修正法條中的民法第九百八十二條,原來第一項的條文,係規定「結婚,應有公開儀式及二人以上之證人。」也就明定結婚是採取儀式婚主義。修正後的新條文則改為:「結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籍機關為結婚之登記。」這法條的修正,使結婚的形式要件,由現行的儀式婚主義,改為登記婚主義。新法實施後,結婚的新郎、新娘必須攜帶結婚證書,結伴前往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的戶籍登記。必要時在書面上簽名的證人,也有可能陪同前往,經過這段程序,才算完成結婚的終身大事。這簡捷的結婚程序,若想從中找尋缺點,只能說是場面過於冷清,與國人在習俗上都喜歡敲鑼打鼓,廣集親朋好友熱熱鬧鬧辦一場結婚盛典的作法差距過大,急遽修法施行,使人民難以接受,立法機關在修法過程中,也曾就這些問題加以討論,結果還是決定修法,只是在民法親屬編施行法中增訂第四條之一的法條,明定修正的民法第九百八十二條的規定,自公布後一年施行。希望有這一年的緩衝期間,來減低習俗對新法施行的阻力!
依據新聞報導:國內最近兩年來每年都有十四萬對佳偶結婚,新法於明年五月底施行,估計光是明年短短的七個月之內,就有八萬對結婚的新人,要適用新法所規範的方式,才能發生結婚的法律上效力。當然,未來還有後年,大後年…,一年復一年,每年都有許許多多相互接納對方,共組新家庭的新人,要接受新法的規範。可見新法威力的強大!
結婚的新法效力固然難以抵擋,習俗的餘力也不可小覷,因為我國一向採取的儀式婚,在周朝的時就開始流行,至今不衰。周禮上的六禮一直是民間嫁娶的正統程序,六禮中壓軸的「親迎」,到目前為止,仍是婚禮中不可或缺的儀式。在路上經常看到的一長列紮上紅緞帶的「黑頭」禮車,就知道有新人正在進行結婚的親迎儀式。由於習俗上的婚禮已經深入民心,短期內甚難改變,新法又無排除習俗上婚禮儀式的規定,未來的新人婚禮,很有可能走向雙管齊下的方式,既舉行儀式婚,又辦理登記婚,兼顧習俗與法律的規定。由於新法規定的戶籍登記程序並不繁瑣,兩種儀式一併進行,不致增加新人過多的困擾,用這種方式完成終身大事,該是未來結婚方式的主流。問題是結婚當事人如果自以為是,認為結婚是自己的事,既然風風光光辦過習俗上的婚禮,又何必多此一舉,再前往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這種想法在儀式婚時代,應該沒有大錯,因為在那種方式下結婚,戶籍上的「結婚登記」,只是戶籍資料的依據,無關結婚的效力。雖然未依戶籍法規定,在結婚後三十日內去辦結婚的戶籍登記,也只能依戶籍法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處以新臺幣三百元以下的罰鍰。罰過以後仍然可以辦理結婚登記,結婚的效力絲毫不受影響。修法以後採的是登記婚主義,戶籍上的結婚登記程序,不只是在戶籍上留下結婚的紀錄,而且是法定的結婚必備的方式,結婚沒有完成這個方式,依新修正的民法第九百八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結婚不具備第九百八十二條所規定的方式者「無效」。規定結婚形式要件的民法第九百八十二條所採的儀式婚主義,既經修正為登記婚主義,修正法條一旦施行,要結婚的當事人應置備結婚的書面文件,通常就是結婚證書,文件上有二人以上證人的簽名,雙方並相偕前往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這是法律規定的結婚方式,不依這些規定去辦理結婚登記,結婚即屬「無效」。這裡所說的結婚無效,指的是當然無效,不必經過法院的判決,自始即為無效。如果當事人對於婚姻無效存有爭議,是可以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法院用判決來確認這婚姻是不是無效。無效的婚姻是自始無效,在新法施行後的結婚,縱有廣發喜帖,在大飯店花上大把金錢,舉行盛大的結婚典禮,甚至到法院舉行公證結婚,因為這些行為都是不符合修正後法律的規定,所舉行的儀式,統統都屬無效。在舉行儀式婚之後,辦理登記婚以前,男女雙方縱有同居一處的事實,也只能說是事實上的「夫妻」,不是法律所承認的配偶。所以,這段期間生下來的子女,屬於非婚生子女,做父親的想認非婚生子女作為親生子女,依民法的規定,還要經過認領的程序,才能達到願望。不過,這都不打緊,只要生父與生母依法去辦妥結婚登記,依民法第一千零六十四條規定,這些非婚生子女,便視為婚生子女。想在新法施行後結婚的當事人,什麼結婚的程序都可以省略,只是不能漏掉辦理戶籍上的結婚登記!
[本文登載日期為96年6月20日,文中所援引之相關法規如有變動,仍請注意依最新之法規為準。]
葉雪鵬(曾任最高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
民法親屬編的修正法條,是在今年的五月四日經過立法院三讀通過。並經 過 總統在同月二十六日公布施行,修正法條中的民法第九百八十二條,原來第一項的條文,係規定「結婚,應有公開儀式及二人以上之證人。」也就明定結婚是採取儀式婚主義。修正後的新條文則改為:「結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籍機關為結婚之登記。」這法條的修正,使結婚的形式要件,由現行的儀式婚主義,改為登記婚主義。新法實施後,結婚的新郎、新娘必須攜帶結婚證書,結伴前往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的戶籍登記。必要時在書面上簽名的證人,也有可能陪同前往,經過這段程序,才算完成結婚的終身大事。這簡捷的結婚程序,若想從中找尋缺點,只能說是場面過於冷清,與國人在習俗上都喜歡敲鑼打鼓,廣集親朋好友熱熱鬧鬧辦一場結婚盛典的作法差距過大,急遽修法施行,使人民難以接受,立法機關在修法過程中,也曾就這些問題加以討論,結果還是決定修法,只是在民法親屬編施行法中增訂第四條之一的法條,明定修正的民法第九百八十二條的規定,自公布後一年施行。希望有這一年的緩衝期間,來減低習俗對新法施行的阻力!
依據新聞報導:國內最近兩年來每年都有十四萬對佳偶結婚,新法於明年五月底施行,估計光是明年短短的七個月之內,就有八萬對結婚的新人,要適用新法所規範的方式,才能發生結婚的法律上效力。當然,未來還有後年,大後年…,一年復一年,每年都有許許多多相互接納對方,共組新家庭的新人,要接受新法的規範。可見新法威力的強大!
結婚的新法效力固然難以抵擋,習俗的餘力也不可小覷,因為我國一向採取的儀式婚,在周朝的時就開始流行,至今不衰。周禮上的六禮一直是民間嫁娶的正統程序,六禮中壓軸的「親迎」,到目前為止,仍是婚禮中不可或缺的儀式。在路上經常看到的一長列紮上紅緞帶的「黑頭」禮車,就知道有新人正在進行結婚的親迎儀式。由於習俗上的婚禮已經深入民心,短期內甚難改變,新法又無排除習俗上婚禮儀式的規定,未來的新人婚禮,很有可能走向雙管齊下的方式,既舉行儀式婚,又辦理登記婚,兼顧習俗與法律的規定。由於新法規定的戶籍登記程序並不繁瑣,兩種儀式一併進行,不致增加新人過多的困擾,用這種方式完成終身大事,該是未來結婚方式的主流。問題是結婚當事人如果自以為是,認為結婚是自己的事,既然風風光光辦過習俗上的婚禮,又何必多此一舉,再前往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這種想法在儀式婚時代,應該沒有大錯,因為在那種方式下結婚,戶籍上的「結婚登記」,只是戶籍資料的依據,無關結婚的效力。雖然未依戶籍法規定,在結婚後三十日內去辦結婚的戶籍登記,也只能依戶籍法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處以新臺幣三百元以下的罰鍰。罰過以後仍然可以辦理結婚登記,結婚的效力絲毫不受影響。修法以後採的是登記婚主義,戶籍上的結婚登記程序,不只是在戶籍上留下結婚的紀錄,而且是法定的結婚必備的方式,結婚沒有完成這個方式,依新修正的民法第九百八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結婚不具備第九百八十二條所規定的方式者「無效」。規定結婚形式要件的民法第九百八十二條所採的儀式婚主義,既經修正為登記婚主義,修正法條一旦施行,要結婚的當事人應置備結婚的書面文件,通常就是結婚證書,文件上有二人以上證人的簽名,雙方並相偕前往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這是法律規定的結婚方式,不依這些規定去辦理結婚登記,結婚即屬「無效」。這裡所說的結婚無效,指的是當然無效,不必經過法院的判決,自始即為無效。如果當事人對於婚姻無效存有爭議,是可以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法院用判決來確認這婚姻是不是無效。無效的婚姻是自始無效,在新法施行後的結婚,縱有廣發喜帖,在大飯店花上大把金錢,舉行盛大的結婚典禮,甚至到法院舉行公證結婚,因為這些行為都是不符合修正後法律的規定,所舉行的儀式,統統都屬無效。在舉行儀式婚之後,辦理登記婚以前,男女雙方縱有同居一處的事實,也只能說是事實上的「夫妻」,不是法律所承認的配偶。所以,這段期間生下來的子女,屬於非婚生子女,做父親的想認非婚生子女作為親生子女,依民法的規定,還要經過認領的程序,才能達到願望。不過,這都不打緊,只要生父與生母依法去辦妥結婚登記,依民法第一千零六十四條規定,這些非婚生子女,便視為婚生子女。想在新法施行後結婚的當事人,什麼結婚的程序都可以省略,只是不能漏掉辦理戶籍上的結婚登記!
[本文登載日期為96年6月20日,文中所援引之相關法規如有變動,仍請注意依最新之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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