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天晚上在看電影台演出的失控的陪審團,其實這類的片子頗多,想到這片可以讓學生看,尤其是其中有一段原告律師在廁所跟對方談論到,陪審團是怎麼來的,陪審團也有自己的主觀與偏見,怎麼能夠公平的判決?
於是我在網路上找失控的陪審團這部電影,發現下面這個部落格作者讓我了解許多事情:
約翰葛里遜John Grisham
法律驚悚小說之王(Master of the Legal Thriller)
這個作家寫了好多好多有關法律的作品,後來被改編成電影,請看下方連結:
http://blog.ylib.com/grisham/Archives/Classification/0006
包括有
1995年 《造雨人》(The Rainmaker)
1994年 《終極審判》(The Chamber)
1993年 《終極證人》(The Client)
1992年 《絕對機密》(The Pelican Brief
1991年 《黑色豪門企業》(The Firm)
1989年 《殺戮時刻》(A Time to Kill)
2000年 《失控的總統醜聞》(The Brethren)
1999年 《瘋人遺囑》(The Testament)
1998年 《街頭律師》(The Street Lawyer)
1996年 《失控的陪審團》(The Runaway Jury)
2006年 《無辜之人》(The Innocent Man)
我最有興趣的是2006的這本..無辜的人
引述一段上面網站敘述的話
無辜之人等不到一句誠懇的致歉、無辜之人等不到全心的接納、無辜之人等不到善意的回應,不過沒關係,他們沒有怨懟,一個無辜之人在遭受過十二年的誣陷之後…為什麼還能夠處之淡然?或許是因為……十二年的苦牢讓他學會了忍耐、死囚的身份讓他學會貪戀生命中的美好、精神錯亂卻沒能接受妥善醫療照顧的那段時間讓他學會了珍惜神智清明的時刻、而曾經與死神擦身而過的瞬間則讓他學會了…忘記世間一切惡、謹記人心一切善。已經浪費了這麼多時間啊!錯過孩子們的成長、錯過與家人共聚的溫馨時刻、錯過孝敬雙親的重要關鍵……,誰還有空對著那些黑白不分、是非不明的傢伙念念不忘啊!「那些事我不想再提起,我們談別的事吧!」隆恩說。
還有這篇...陪審團的由來...
http://blog.ylib.com/grisham/Archives/2008/05/22/6294
在美國電影裡,只要牽涉到打官司的法庭戲,通常會看到陪審團的出現,讓台灣觀眾以為,美國只要有訴訟,就一定會有陪審團。
事實不然。美國人打官司,通常是為了求償,而不是原告與被告雙方拚個你死我活只為勝訴,因此,提出訴訟之後,大部份的案子都會以協商方式解決,由被告提出理賠數字,原告也滿意,就可以把案子結束;免得打官司上法庭曠日費時,不僅影響工作與日常生活,還得負擔高額的律師費,最後得到的賠償可能還不夠付聘請律師的錢。
然而,有一些真正付諸陪審團的案子,到底是怎麼進行的?法律驚悚小說之王約翰葛里遜在《失控的陪審團》(Runaway Jury)中,有非常詳細的描述,堪稱是少數以陪審團為主要角色的作品。
陪審團的產生、遴選與進行方式,主要有以下幾個步驟:
**1.接到陪審員聽審通知,按時間分批報到進行遴選
基本上,美國公民只要年滿21歲,就有資格擔任陪審員。地方政府設有負責陪審員相關事宜的辦公室,遇有需要陪審團的案件,這個單位就會對轄區內符合資格的居民寄出陪審員聽審通知。由於人數眾多,通知書上會排定報到時間,分批由案件雙方律師挑選。
**2.雙方律師挑選對自己有利的陪審員
陪審員候選人報到後,須先填寫一份表格,由法官進行初步篩選,如果有犯罪前科等紀錄的話,就會先予剔除。接著,便是雙方律師上場挑選對自己有利的陪審員。
在「失控的陪審團」電影中,金哈克曼飾演被告槍械公司的評審團顧問,他有一支專業團隊,分別負責調查該地區所有可能成為陪審團的居民,包括家庭背景、工作、種族、宗教信仰甚至私人情史,分析每個人對案件可能抱持的立場、對己方是否有利,然後根據調查結果遴選陪審員。
**3.律師可動用否決權,剔除對手挑選的陪審員
不過,並不是這方的律師所挑的陪審員都可以馬上錄用,因為,另一方的律師可以動用否決權。
一方律師可以對另一方所挑選的陪審員提問,根據回答內容來決定是否動用否決權,因此,這個問題該怎麼設計,是一門學問。法官會對律師的提問把關,例如,不得直接詢問候選人對該案件的看法與立場。
然而,律師對遴選陪審員的否決權,有次數上的限制,至於次數的多寡,則由法官決定。一般案件大約四、五次,若遇有特殊案件,法官會增加雙方律師否決權的次數,有時甚至可多達十次。
陪審團成員一般是12人,但當正式陪審團底定之後,還必須另外挑選幾名備用的候補陪審員,以便在正式陪審員臨時出狀況時(例如生病或發生意外),可以馬上遞補。
**4.被選上陪審員後若任意缺席,可能遭「藐視法庭」起訴
陪審團產生之後,由全體陪審員選舉團長。在案件審理期間,陪審員必須聽取案件審理,並依照時間進入法庭,如果任意缺席的話,可能會被以「藐視法庭」為由起訴。
由於擔任陪審員是美國國民應盡的義務,員工若被選上陪審員,在聽審期間,公司必須讓員工「留職停薪」,等審判結束後返回原工作崗位。法院也會在聽審期間支付津貼給陪審員,但一天只有15美元左右,折合台幣約450元。
如果手上正好有重要工作計畫,偏偏這時候被選上陪審員,許多美國民眾會感到不便與無奈。「失控的陪審團」電影中,在電動玩具店工作的約翰庫薩克,為了參加一年一度的電玩大賽,千方百計想躲掉陪審員遴選,就是一例。
**5.遇有特殊狀況,可將陪審團隔離
一般來說,陪審團只要在規定時間到法院就可以了,但若有特殊狀況(例如重大刑案、或陪審團人身安全受到威脅),法官可視情況決定是否將陪審團與外界隔離,以免受到干擾。
在隔離期間,陪審團必須統一住在指定的飯店,並派警衛看守,不得擅自離開,也不能看電視與報紙等大眾傳播媒體,避免影響判決。
**6.最後的投票,決定判決結果
審理結束之後,陪審團會舉行投票,決定最後的判決結果。在所有跟法庭相關的電影中,這通常是最高潮的一刻。
**陪審團是從一般大眾遴選,判決夠「專業」嗎?
有許多人質疑,陪審員是從一般大眾產生的,這些人並沒有法律專業常識,如何能對案件做出正確的判決?
這樣的爭辯所在多有,然而,美國之所以會出現陪審團制度,是因為以前法官的權力太大,只要法官看誰不順眼,就可以判決有罪,造成許多冤獄。因此,為了防止法官濫權,設計了陪審團制度,讓公民也能參與司法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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