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疑惟輕:法院要認定被告有罪,需憑藉證據。 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證明其犯行,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依據「罪疑唯輕」原則,法院應為無罪判決。常和無罪推定一起使用。

無罪推定:《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1項規定,未經審判證明有罪確定前,都應該推定其為無罪。同條第2項規定犯罪事實應依據證據而認定之,如果沒有證據就不得認定該犯罪事實。《刑事訴訟法》第301條規定,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或其行為不罰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及第301條皆是無罪推定原則明文規定。而無罪推定原則的適用範圍,是自偵查程序開始,一直到法院在形成有罪判決確定時點前的整個刑事訴訟程序,都必須貫徹無罪推定原則。(用證據來看是否符合)

罪刑法定主義:不法之行為,法律上有明文規定處罰者,才會對犯行之人科以刑罰。若法律無明文規定處罰者,則任何行為都不得論罪科刑的。(用法條來看是否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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