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公投的提案方式由原本的三種:人民連署、立法院提案、總統交付。改為四種:人民連署、立法院提案、行政院提案、總統交付,多一種行政院對於重大政策之創制或複決事項,認為有進行公民投票之必要者,得附具主文、理由書,交由中央選舉委員會辦理公民投票。

(不過人民還是沒有創制權喔,無法主動立法,還是由立法院來立法)

2. 人民連署的提案方法修正,提案的部分:原本全國性公投的提案門檻是千分之五,現在改成萬分之一;原本地方公投的門檻也是千分之五,現在改成由直轄市、縣市以自治條例定之。審核的部分:全國性公投原本是由行政院公投審議委員會審核,現在改為中央選舉委員會收到公民提案後30日內完成審核,並且可以名冊格式或電子連署系統格式徵求連署;地方公投的審核無變更。連署的部分:原本全國性公投需要最近一次總統副總統選舉人總數的5%,現在降為1.5%;地方公投的聯署原本要直轄市縣市長選舉人總數的5%,改為由直轄市、縣市以自治條例定之。

3. 人民投票的年齡由20歲降為18歲。

4. 原本有5項事務不得做為人民公投提案,預算、租稅、投資、薪俸、人事,現在拿掉了投資,剩下4項事務不得公投,預算、租稅、薪俸、人事。

5. 公投門檻:原本是投票人數達全國、直轄市縣市投票權人總數的二分之一以上,並且有效票超過二分之一同意,現在改為只要有效同意票數多於不同意票,且有效同意票達投票權人四分之一以上即為通過(未達就視為否決)。

6. 公投案同意或否決,原本是三年內不得就同一事項重行提出,現在改為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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