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憲

領土變更、修憲程序:立法委員四分之一提議,四分之三出席,出席委員四分之三決議,公告半年後,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有效同意票過選舉人總額之半數,即通過之。

公投

中華民國自2004年起實施公民投票法,分為全國性及地方性公民投票。公民投票的通過門檻必須參與投票人數達投票權人總數二分之一以上,即投票率達50%以上。有效投票數超過二分之一同意者,即過半數規則。反之,以上任一條件不符合者均為否決。公投的通過門檻相當高,除需有50%的投票率,更要有50%之同意票才算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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