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裁判包括判決與裁定
判決:由法院來判決,例如駁回或者宣告原告勝訴或是敗訴。
裁定:由法官即可,針對程序,例如檢查證據或是羈押

抗告:對裁定聲明不服
上訴:對判決不服

再審:認為判決所認定的事實不當,或者適用法規錯誤,要求重新審判
非常上訴:為了糾正原判決違背法令所設的救濟程序,檢察總長向最高法院提起,主要在糾正裁判錯誤、統一法律之適用,僅審核裁判所適用的法律有無違誤,不審就事實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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