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常上訴:認為原本判決有適用法律有違誤而提起的救濟方式
抗告:對於「裁定」聲明不服
裁定:法院除應用判決為意思表示者外,其他為意思表示之方法而言。按審判長、受命法官、受託法官對於當事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所為之意思表示,均為裁定。
再審:對於「確定終局判決與裁判」聲明不服
更審:第三審到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撤銷原審判決,案件發回原審法院「更審」,高院不會自己作新的判決
公設辯護人會出現的情況:強制辯護: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內亂外患和妨礙國交罪)、本告本身為智能障礙無法為完全之陳述、
不用訴願可以直接打行政訴訟的情況:人民要求行政機關給付金錢的訴訟(勞保給付、生育給付、傷病給付)、人民要求行政機關確認雙方權益關係的訴訟(例如公務員是否有權居住在公務員宿舍),可以直接進行行政訴訟。

強制調解:
勞資糾紛、不動產糾紛、交通事故、醫療糾紛、親屬間財產糾紛、金額在50萬以下的財產權糾紛

先行程序:申訴?訴願? 還是都算

法律扶助的資格:

聲請統一解釋和聲請解釋憲法

不用負擔訴訟裁判費用:行政訴訟、刑事訴訟、刑事訴訟附帶民事訴訟(訴訟費用分為裁判和裁判以外的費用)

仲裁可以不接受嗎?

少年事件

民事訴訟二審可以不用律師?

民事刑事行政訴訟的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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