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於近年來司法爭議不斷,人民對於司法的審判表達強烈不滿,甚至用恐龍法官來形容,並且要求下台,面對這樣司法的不信任與誤解,司法院經過多次會議討論與規劃,規劃構思中的人民觀審制度

目前各國實施國民參與審判的狀況,可以分為參審制與陪審制

一、參審制
例如法國、德國。由一定數量的人民(2位)與職業法官共同組成合議庭,一起決定有無犯罪、適用法律與刑量

二、陪審制
例如美國、英國。由一定數量的人民(12位)組成陪審團,決定犯罪的有無,而職業法官負責指揮程序,當陪審團認為被告有罪時負責量刑。

日本稱為裁判員制,事實上可屬於參審制,由6位人民與法官組成合議庭,一起決定有無犯罪、適用法律與刑量

臺灣目前100年9月擬定人民觀審試行條例

人民觀審制否會違憲?
憲§80:法官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

司法院認為
1.法官獨立審判並非全然不理會他人意見,僅憑個人判斷,本來法官就要聽檢察官、被告、辯護人、告訴人、被害人的意見,有時還要受到當事人主張的約束,另外法官在合議庭中如果三位當中有不同意見,仍須遵守多數意見,因此增加觀審並無違反法官獨立之虞

2.再來觀審制並無最後的表決權,仍是法官來依法律判決
(那麼當觀審的人民覺得應該有罪,法官仍判無罪的時候呢??)

目前規劃適用的範圍:
針對特定類型的刑事案件,如重大的刑事案件,殺人強盜等。法定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被告不得拒絕觀審制度。

觀審員:(目前暫定五位)
採隨機抽樣,不能以自願登記或者推薦來抽選,參與的範圍僅止於全程參與法院內的勘驗程序,法院外的審理程序為職業法官之職責
1.觀審員並沒有表決權,但是有表示權
2.除了全程參與審判期間的審理程序外,還包括必須保守評議秘密的義務
3.除了有法律上所訂的正當事由外,不得拒絕擔任觀審員或履行上述義務。
4.為了保護觀審員,於審判期間是否剝奪觀審員一定程度的自由(隔離),目前仍在規劃,傾向不隔離

學界疑議
人民觀審制的設計是要把專業的審判權下放給民間大眾,但是實際操作上可能讓人民成為專業法官的幕僚,或者替法官的判決背書,當雙方意見不同的時候法官又必須教化人民解釋法律的精神與內容,而且人民僅有參與過程而非結果的權利。

當然也有較為樂觀的支持者,認為至少人民有參與審判決定,人民本來就有義務走入法庭分擔並給予更多討論。

目前可以參考的國家作法有
●日本裁判員制度(2009開始)
●韓國的國民參與審判制度(2008開始)
●德國刑事參審制度
●美國陪審制度

參考資料:司法院介紹人民觀審制的頁面
http://www.judicial.gov.tw/revolution/judReform03.as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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